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某农业技术服务与某村签订《科技示范园建设合同书》,约定由该农业技术服务为该村提供"科技示范园建设"服务(包括土地平整及配套设施建设),期限为3年。2012年6月30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对原协议进行了修改。同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了正式合同书一份。2013年初,因该项目出现纠纷而引发诉讼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合同是否有效?
三、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是指以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和实用技术为目的的农业生产综合项目或基地建设工程等。
本案中涉案的《科技示范园建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但该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
1、涉案项目在立项审批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2、涉案项目的实施地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3、在施工过程中有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的行为;
4、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
5、部分工程验收手续不全;
6、部分工程验收程序不合法等。因此对于上述问题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加强农村技术协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农发[2004]1号)第一条第2项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农村技术协会不得开展活动"。故本院认定被告方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与原告方的合作行为无效。(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
四、典型意义:
通过此案例可以发现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征:1、涉及性强。2、标的额较大3、性较强
4、涉及面广;
5、法律适用难度大;
6、社会影响广泛。
五、律师点评:
农业技术服务类纠纷案件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类型之一。这类案件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此类案件的性比较强以及受知识的影响导致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判断往往会出现偏差。2、由于此类案件标的额的巨大导致当事人不愿聘请的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