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北京分(下称电信)于2006年4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签订《移动通信入网协议》,原告向电信交纳了2000元预存款,并办理了入网手续。双方约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由电信每月返还1000元至用户账户中。后原告因个人原因未按期足额缴纳费,致使该业务无法继续使用。2009年底,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话费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其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为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且根据法律规定"欠缴费用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所欠金额的5倍",故不同意赔偿违约金;同时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审理期间,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的移动通信入网协议关系并由电信退还预存话费的请求被驳回。2010年初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审理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间由于刘某工作繁忙等原因造成未能按时足额缴纳话费的情况发生,2009年年底前又出现一次逾期缴费情况,2010年6月初再次出现逾期缴费情况,6月中旬时已不能正常通话,7月底时手机处于停机状态,8月份才恢复正常通信功能,9月初又出现一次延期交费问题,10月底再次停机和停机后又恢复使用,11月初又发生两次延期交费和停机的问题,11月中下旬开始正常使用手机进行通话,12月下旬因欠费停止使用手机至今。2013年初在刘某多次催促的情况下仍拒绝归还手机号码。2014年2月28日刘某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北京分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移动通信入网协议无效以及判令被告返还原号机一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