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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纠纷

2023-02-28 08:18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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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证券签订《同业拆借合同》,由该银行向某证券提供短期借款,借款期限1个月,利率为月息2分。后双方发生纠纷。

二、审理情况:

(一)法院查明的事实:

1.原告诉称:2012月20日,该行收到原告的《民事起诉状》。被告辩称:本案系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2.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签章的"贷款承诺书",载明:"我行已向贵单位出具承诺书一份..."。

(2)"贷款承诺书"(复印件),载明:"我行已向贵方出具承诺书一份..."。

3.经审理查明,2010月16日、12月15日及2011年3月13日至14日期间,该行先后四次从上述证券获得资金共计人民币元。2011月至2011年3月份期间共发生利息元。

(3)20度和2011年度审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底止"、"截至2011年底止",上述分别负债万元(含未到期部分)和万元(含未到期部分)。

4.根据以上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1、原告在被告处有元的存款。

2、原告在该行的授信额度和实际用款额度不相符;

3、原告诉求成立。

5.综上所述,2011年初至20末期间发生的本金及利息损失应由该行自行承担;如需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部分则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如需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少于5000元的部分则由被告负责全部赔偿责任;若需要追加担保人的应另行主张并另行处理。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定作人提供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其他证据应当接受质询。"

因此本案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即其负有对涉案款项去向等事实进行举证的义务。现根据当事人的诉请以及现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认定如下:原告于20至20间通过多次转账方式将钱转给被告使用。被告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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