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根据这一规定,赠与行为符合下列条件:
(1)是无偿;(2)是有偿;(3)是特定的对象。
(二)特殊规定:
1.遗嘱继承中的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遗嘱的形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公证遗嘱是公民生前在公证办理的真实有效的法律行为。
(2)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时间在最后的为准;
(4)伪造的或篡改的书面材料无效;
(5)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合法代理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等原因造成的无人代理时,由被继承人生前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无上述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又无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时,应认定为无效。
2.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权人和抚养义务人所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8条规定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双方所具备的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相互间不存在监护关系;
(3)意思表示真实;
(4)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不侵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6)不妨害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单方送达的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该条款是对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的民事契约进行确认的规定。因此,《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作为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予以明确,"但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未采取合理方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