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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不宜提拔使用”是对换届负责

2017-05-23 22:21 作者:文虫  | 11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认定“不宜提拔使用”是对换届负责

据统计,今年以来,秦皇岛市纪委受理的干部群众反映换届问题的信访件中,涉及32名党员干部,其中经核实,21人不影响提拔使用,邵某等11人被认定为“不宜提拔使用”。(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

换届纪律红线必须始终紧绷。从去年到今年,各级各地相继进入换届选举期,如果不保持高度警惕、织密监督网、严肃换届纪律,就难免会给破坏换届秩序的行为以可趁之机。从湖南衡阳贿选案到四川南充贿选案,再到辽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腐败,虽只是极个别案例,但足以对党的肌体“伤筋动骨”,破坏党和政府形象,伤害党在群众心中的权威形象,对政治生存的破坏是深远的,是短期内难以修复的。所谓前车之鉴,沉痛的教训足以引起全党同志的深刻反省。在换届选举密集期,尤需把纪律挺在前面,从严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换届选举在阳光监督之下进行,一切遵循法规,体现民意、民主、规范。

强化监督审查严防“带病提拔”。拉票贿选案例之所以发生,一在于监督制度存在漏洞,拉票行为发生时,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启动并发挥作用;二是个别领导干部信仰迷失、权力观扭曲,为了“上位”可谓不择手段,特别是个别掌握人事权的“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干部,在权钱色的“围猎”下缴械投降,中了“糖衣炮弹”,利用职权之便和权力“影响力”让“带病者”成功“上位”;三是组织人事部门在实地考察、政治审查、个人事项报告核查等方面没有逗硬,甚至“放水”,让“带病干部”蒙混过关。换届选举中是影响全党全国的一件政治大事,不能有半点马虎,任何疏忽都能可能诱发选举“事故”;必须要着力构建全方位立体监督网,调动群体和媒体监督的积极性,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严格落实选举公开、公示、政治审查等环节,要如实从严调查核实拟提拔对象个人事项,坚决把“带病干部”挡在选举“门外”。

认定“不宜提拔使用”是对换届负责。对于拟提拔对象,如果在从严从实的政治审查、组织审查和人个事项核查中发现存在履历、工龄、年龄、党龄造假,伪造任职文件、获奖证明,隐瞒“裸官”身份、家庭资产等个人事项的,发现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一律认定为“不宜提拔使用”对象,以避免让“带病干部”掌握党和群众赋予的神圣权力,成为危害党的肌体健康的隐患,这不只是对换届负责,也是对党和人民负责,是对历史负责。选出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是民之所词望,提拔重用政治上可靠、能力上过硬的干部才能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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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不宜提拔使用”是对换届负责的评论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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