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金昌市委书记、市长的信
尊敬的金昌市委吴明明书记、张应华市长:
你们好。
我是土生土长的永昌人或者金昌人,现在定居北京。我时刻关注金昌(永昌)的发展,每天必看甘肃新闻网、每日甘肃及金昌新闻的电子版。知道家乡属于资源枯竭型城市,正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替代产业和旅游业。特别是为了发展旅游业,耗费巨资修建了骊靬(罗马)古城和紫荆花广场,感觉现在金昌变化很大,非常漂亮。为了吸引游客,还采取了交通价格补贴政策。我感觉为了发展金昌经济,你们真是费尽心思,耗尽心血,对你们造就一方繁荣昌盛经济和一方百姓幸福的政绩非常佩服。由于你们栽了梧桐树,引来旅游的大批凤凰,使金昌的名声大噪,远方的客人趋之若鹜涌向金昌,争相一睹金昌的风采和魅力。这是多好的事情。我的兰州一起工作过的四个同事(都是科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的退休老年人员)于9月13日到9月14日兴致勃勃驾车去永昌的骊靬古城、圣容寺和金昌市区旅游,结果到兰州后接到永昌交警队的两个违章通知,罚款400元,驾驶证扣3分。他们乘兴游永昌,扫兴回兰州。说违章莫名其妙,根本不存在违章问题。驾车者是一名66岁的高级经济师,精通资本论和国民经济管理的一整套学说,是一个很严谨的学者。一个做学问很严谨的人,驾驶汽车不可能马虎大意随便违章。仔细回忆,违章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于是他在兰州给我在北京的这个永昌人打电话,发微信,诉说他的沮丧和愠怒。他们一行去年开4辆车从兰州出发,经甘肃东部到陕西、山西、河北、内蒙行程几千公里,横扫了旅游景点,没有一次违章。前不久从兰州出发到四川、云南、贵州,横扫了那里的旅游景点,行程1万公里也没有任何违章。到小小的永昌县城,莫名其妙违章两次。他们怀疑交警执法存在下列问题:1、过度作为,乱作为。用执法严格渲染政绩;2、也许存在乱罚款的创收动机,瞄准外地车很难返回说理的弱势地位和缺陷,在外地司机上创收;3、小地方的人用小眼光执法,打执法的擦边球罚你没商量;4、不排除交通标识不规范,不明朗,不清楚造成违章的可能性,那就需要整改交通标识,加强辨识度;5、或者还有想象不出的原因。以他的人品和水平说话,我相信他说的合理。我作为永昌人,不是胳膊肘往外拐,替外地人说话,而是感觉不要为我们永昌人的品质和教养及水平丢人,让人觉得你们永昌人胡整。同时也觉得这样不合逻辑的严厉交通执法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驱逐外地人驾车到永昌(金昌)旅游。这对永昌、金昌的旅游业有或轻或重的影响。从发展永昌经济的一个永昌人的考虑出发,希望市委书记,市长先生并转告永昌县主要领导和主管交通的领导关注一下此事,如果确属过度执法,应该给被罚人一个合理的说法。
我感觉重要的问题是:自驾游司机口口相传,说永昌交警滥用违章,滥扣分,滥罚款,大家都不敢驾车到永昌旅游,这对金昌的旅游业是多大的损失!
此信写完,我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他非常高姿态,给我下列修改建议:看了为我呜冤的文章,好文,谢谢你的正义感,但是我认为他们罚有罚的违规道理,就是标志不清,外地车可从宽,但严格执法也没有错。可否换个角度写,主题是如何发展永昌旅游,尽量完善交通管理标志,减少外地车辆不知情的违规,避免外地车辆形成进入金昌的恐惧感,我们被罚两个6分400元只是一个例子,拙见不知对否,请考虑。
我在这里也请市委书记、市长考虑我的拙见,酌情处理到金昌旅游车辆的事宜。(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谢谢!
2015年9月23日
给金昌市委书记、市长的信的评论 (共 12 条)
永昌公安: 关于9月23日散文网《给金昌市委书记、市长的信》的核查情况 9月23日散文网发布了一份《给金昌市委书记、市长的一封信》,有部分网民进行转载和评论。永昌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对此信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中反映问题 发布者称:“我的兰州一起工作过的四个同事(都是科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的退休老年人员)于9月13日到9月14日兴致勃勃驾车去永昌的骊靬古城、圣容寺和金昌市区旅游,结果到兰州后接到永昌交警大队的两个违章通知,罚款400元,驾驶证扣3分。” 二、查证核实情况 经核实,2015年9月13日和9月14日在永昌县辖区违章被非现场处罚的兰州籍车辆只有一辆,为车号“甘AX2658”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该车于9月13日16时18分许,沿连霍线(国道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476km+600m处,被永昌交警大队移动测速设备抓拍,被测行驶速度为86km/h。该路段限速70km/h,永昌交警大队分别测速路段两端即2440km、2489km处各设置一块限速70km/h的标志牌。鉴于该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因此,永昌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等规定,对该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6分。 当日17时10分许,该车沿县城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大街与环城东路相交路口(该路口划有左转弯、直行和右转弯三条导向车道,且标线清晰),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由直行车道右转弯时被该路口“电子警察”抓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五)项“通过路口或者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之规定,永昌交警大队对该机动车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2分。 另外,经进一步核实,在9月13日、9月14日两天内,永昌交警大队对车牌号以“甘C”开头的97辆本地违法车辆全部进行了处罚,不存在发布者所说的“瞄准外地车很难返回说理的弱势地位和缺陷,在外地司机上创收”的问题。同时,在县城东大街与环城东路相交路口设置“电子警察”进行违法抓拍和在连霍线2440km至2489km路段流动测速都是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批准备案的。 在日常交通执法中,永昌交警大队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始终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依法、公开、公正,对所有违法行为人、违法车辆进行查处,不存在发布者所称“过度作为、乱罚款”等情况。今后,将一如既往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辖区道路交通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畅通、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