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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理公检法同志们聊聊天(之三)

2024-04-18 12:23 作者:耄耋老翁  | 2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苍白的辩解彰显罪恶用心

大概自认为大理市法院的判决天衣无缝,无懈可击,所以张主任信誓旦旦,言之凿凿,这个判决铁定了,不可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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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的载体就是判决书,在(之二)中我已经指出这是违背事实,逻辑混乱,前后矛盾,自我打脸,狗屁不通的文本。你们还好意思公之于众,真是不知羞耻!

私下里你们为自己辩护说,这是诈骗犯自己说的,不是我们的判决。无赖狡辩,荒腔走板。还有一说比较文雅,法庭要采信各方意见,这是采信诈骗犯夫妇辩护律师的意见,这算比较文雅规范。不过无论是哪种辩解,都是无效的,为什么,请听老头给你们分析。

你们是法律专家,为了执行上司指示,要包庇诈骗犯,所以你们挖空心思钻法律空子。既要从宽处罚从轻处理,就必须假设诈骗犯认罪认罚。在这思路指导下,你们一定要让诈骗犯表演自愿认罪认罚,是不是?于是就有了你们判决书中的这些文字:“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网(罚。帮你们纠正笔误),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鹏举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判处于新艳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均并处罚金。”并宣布缓刑。(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你们的判决正是根据诈骗犯夫妇自愿认罪认罚,这才做出“从轻处理,从宽处罚”的判决,是不是?这就是说,你们认可了诈骗犯说的话,承认诈骗犯说的是实话,才把它作为判决的根据,做出从宽处罚从轻处理的判决,对不对?这怎么不是你们的判决呢!这狡辩抵赖有何用?你们的所谓不可动摇的判决就是建立在诈骗犯夫妇的自愿认罪认罚上的。而这个基础是虚假的,所以你们的整个判决就倒塌了嘛。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诈骗犯自愿认罪认罚是虚假的。大理市法院说罚款(上缴国库而不是交给大理市法院)至今没有交。认罪的标准是积极退赔赃款,取得受害者的谅解。两年多过去了,诈骗犯给哪个受害者退赔了一分钱,取得了哪个受害者的谅解?都没有嘛。所以你们以虚假的前提做出的判决自然大错特错,表面看似符合法律,但既为违背客观事实,又违背起码的逻辑。张主任,你明白了吗?

你们导演,让罪犯说“王鹏举自愿认罪认罚,经营好庄园,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让于新艳说“自愿认罪认罚,制作了还款计划并具备还款条件”。这又与判决书的文字“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本息。”自相矛盾,你们就这样书写自我打脸的判决书!不是你们水平低,而是立场错了,胡编乱造掩盖不了事实,必然漏洞百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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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说,进行了两次审判。“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提交了集资参与人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凡是到场的人你们都公布了名字,唯独没有公开这个集资参与人的名字。是子虚乌有的公式化行文,还是故意隐瞒?按道理受害者才是主体,但判决书中,没有任何反映采纳集资参与人的呼声,而是只看到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王鹏举主观恶性较小,结合其一贯表现良好,家中有两名学龄前儿童……于新艳家中有老人及两名幼童”。大理市法院非常重视,极其关心诈骗犯家庭的生活嘛。

这里435个受害者要问,当诈骗犯宣布不给任何人退本金付利息时,立马就有十多位老人因终身积蓄被骗想不过而气死。这十几位老人及其家庭的灭顶之灾,难道还不及躺在诈骗来的财产上过着优哉游哉生活的两个儿童以及于新艳家老人重要!大理市法院的感情何等的鲜明强烈哟。

大理市法院为什么不采纳受害者的呼声?若采纳了,那就不利于认罪认罚,轻罚轻判的判决嘛。所以我们怀疑,集资参与人陈述不是子虚乌有,就是由法院指定的。既是由法院指定的,当然要保护这个人的利益不予公布了。

哈哈,主观恶性小,一贯表现良好,判决书公然为诈骗犯辩护,竟然如此露骨,如此赤裸裸……张主任,你现在说说,该怎样评价大理市法院的这个判决书,是不是把神圣庄严的判决书弄成了辩护书、垃圾书。这不是办案人员水平低,而是为了执行顶头上司的指令——既然要包庇诈骗犯,只好违背客观事实,违背法律,胡编乱造,自然漏洞百出,自欺欺人了。

不得已为之,办案人员也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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