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三国-01-国际法


01-国际法
常识性问题
处理国家内部问题对应的是国家主权原则,处理国家间的问题对应的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领土主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与这两个原则的适用密切相关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
国家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虽然采用了武力,但也属于和平手段,这两种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
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针对非军事目标的武力打击都是国际法原则上禁止的
无论是战时还是平时,针对平民、战俘等弱势群体,“人道主义原则”(保护其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人格尊严)都适用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实践(宪法无规定)
适用方式
条约直接适用(并入)
条约与国内法并行适用(互为补充)
条约转化适用(转入)
WTO协议
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民商事范围内
条约可以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除外
民商事范围外
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主权豁免
现状
国家主权绝对豁免
理论
国际主权限制豁免
国家法上的承认(法律意义的承认)
承认的主体
承认的对象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
承认的性质
承认的后果
国际法上的继承
条约继承
财产继承
档案继承
债务继承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区别关键在于产生和活动的依据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联合国大会
安全理事会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归因于国家
免责 :排除行为不当性(国际法另有规定除外)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制度
领陆
领水
领空
底土
领土主权
先占
时效
添附
征服
割让
殖民地独立
公民投票
海洋水域的一般构成及沿海国的权力
领土
内海
领海
非领土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公海
海洋地图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领土
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
非领土
大陆架
国际海底区域
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群岛水域
构成
法律制度
国际海峡
构成
法律制度
航行制度
南极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共同原则
人类共同利益
和平目的
自由科考
特殊制度
南极
外出空间
登记制度
营救制度
责任制度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条件
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
进出口同意
书面
特定
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控制和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法律依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
《巴黎协定》
基本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国家分类
工业化国家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减排折算方式
净排放量计算方式
排放权交易方法
绿色交易方式
集团方式
《巴黎协定》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丧失
国籍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
出入境管理机构
签证
针对外国人“三非”的规定
非法入境
非法居留
强化住宿登记
非法工作
出境
限制出境
强制出境
外交保护
保护的对象
条件
引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引渡主体
应当拒绝
引渡程序
引渡效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引渡的规则(新增)
公约可以但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
放宽双重犯罪的条件
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可以就公约所覆盖但依照本国法律不予触犯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若被请求引渡者为本国人,缔约国应采取或引渡或起诉,以及或引渡或执行的原则
强调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而对死刑犯是否引渡的问题没有规定
庇护
保护的对象
构成要件
无权庇护
外交庇护
不符合现代国际法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
外交关系
交涉对象:中央机构
职务范围:全能
工作地域范围:接受国全境
领事关系
交涉对象:地方机构
职务范围:非政治职能(商务、文化和侨民保护)
工作地域范围:辖区
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外交机关
中央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
政府
外交部门
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使馆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临时:特别使团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
馆长
参赞
武官
外交秘书
随员
行政人员
会计、翻译等
服务人员
司机、厨师等
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必须经接受过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
使领馆馆长
武官
特别使团
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
职务开始
使馆馆长
领馆馆长
其他人员
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领馆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区别
馆舍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
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区别
管辖豁免
人身不得侵犯
免税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条约法
条约的缔结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全权证书的签署
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条约的登记
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性质
保留的时间限制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效力
缔约国“必守”
第三国
条约的解释
解释文本
一般规则
多边条约的修正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强制方式
不合法
战争或者武力解决
干涉内政
只能由安理会决定才合法
平时封锁
合法但不提倡
反暴
不违法行为
报复
违法行为
非强制方式
政治方法
谈判与协商
斡旋与调停
调查与和解
法律解决
仲裁
法院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
国际常设仲裁法法院
法院
国际法院
诉讼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
特殊制度
国际海洋法法庭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战争和武装冲突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
特权与豁免不因此减损
条约变化
经贸往来禁止
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战时中立
中立国的义务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既适用于战争,也适用于武装冲突)
对武器的限制
已明确禁止
尚未明确禁止
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式
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不禁止使用诈术
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既适用于战争,也适用于武装冲突)
国际刑事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