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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2023-02-21 08:18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图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实践与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一)占有人因他人侵权而遭受损失,请求侵权者予以赔偿的案件大量存在。

在现实生活中,占有人因其合法拥有的物品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导致其财产受损或人身受到伤害时,常常会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加害人进行赔偿;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受害人会向公安报案或者向法院起诉后申请由公安或司法对加害人的行为进行侦查和追责。在实践中由于受害人往往缺乏法律知识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而导致维权困难。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作一些探讨和。

(二)占有物的界定问题: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占有"作为一项的权利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也仅规定了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属于本解释规定的专有部分:

(1)供通行使用的;

(2)具有结构稳定、不易拆除等性质;

(3)已登记的建筑区划内不得改变;

(4)能够登记在其项权证上;

(5)尚未列入遗产分割清单的;

(6)按照当地平均居住水平所确定的房屋价值;

(7)其他应当认定为其专有部分的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所谓"专有部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归所有人所有的部分;对于不属于所有人的部分而言即不属于专有部分之列;至于何为"共有部分",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公民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可以依法继承","但公民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

对于非依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人身性权利来说是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的;《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交付时起转移"。可见从该条款中也可以看出标的物的所有权并非是在交付时才发生转移而是随时都可以转移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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