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及处分的权利。包括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特点:
1.主体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即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才能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客体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之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3.内容具有双重性-既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如出让)、行使(如划拨),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消灭等。(详见《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三)《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案的处理原则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该规定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制度。在实践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预购合同备案"属于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前置程序。而由于当事人未及时办理预购合同备案手续导致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经营单位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范围于房地产企业所的已销售楼盘",并列举了四种情况:
1.因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
2.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3.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4.虽未被撤销但已被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整顿一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营业能力的情形下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法院不受理的情况: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