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著作权的案件,法官往往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情况来认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在一般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侵害自己的著作权时应当负有举证的义务;而被告如果认为原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具体到不同情形下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证据责任分配问题则比较复杂。
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1.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
对于侵权行为而言,《民法通则》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该条规定的"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既包含国家立法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国家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以及由行政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行政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45条进一步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活动遵守法律和法规...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考察其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
2.证明侵权的初步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七种推定的事实,"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事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的情形;
(二)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三)其他不应视为真实的情形"。据此可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是指只要能够形成合理怀疑就可以推定存在某种违法情形的原则。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三种可以推翻对方证据的证据类型,"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为反驳提供的相反线索"、"对方当事人在承认没有实施欺诈的情况下提交了足以反驳的证据"。可见,要证明某一待证事项的存在与否并非只有一种途径和方法可供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