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防设计审查》建筑现行规范疑难点解析——灭火救援设施与消防设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
内容涉及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结构专业

本文节选自第一章第4节内容


第一章:建筑现行规范疑难点
4.灭火救援设施及消防设施
4.1 普通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规范规定不能小于 9m,转弯半径是否指道路转弯处倒圆角的半径(4.1 图示)?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是否指转弯内半径?什么时候按普通消防车设计?什么时候按大型消防车设计?

答:转弯半径(r)是指道路转弯处倒圆角的半径(4.1 图示)。高层建筑宜考虑大型消防车辆灭火救援作业,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应考虑重型消防车辆灭火救援作业。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首先应根据当地消防救援车辆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多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9m;高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8m。当确有必要时,车道转弯半径可参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3.2.6 条的条文说明计算确定,并应提供相关计算说明。当地方消防救援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应满足消防救援部门的具体规定。
4.2 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房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若有裙楼与高层连接,是否可以只设高层部分的环形消防车道,而裙楼不设环形消防车道?
答:与高层相连的裙楼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所以环形消防车道应考虑为整体建筑的环形车道。
4.3 消防车道设于架空廊下是否可行?什么情况下可行?
答:原则上可行,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总原则应确保消防车的安全使用与快速通行。当周边功能用房临近消防车道时,周边房间开向消防车道的门窗洞口应设为乙级防火门、窗,且车道两侧的疏散人员与消防车的通行应互不干扰。
4.4 场地中是否可以设置隐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一定要采用硬质铺装面层?
答:没有“隐形消防车道”这个概念,应满足道路的相关技术及醒目标识的要求。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并应满足消防车的荷载要求。
4.5 多层建筑,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的最远距离如何控制?如:别墅区因山地高差影响,高差大,消防车道无法进入,对最近的消防车道与别墅建筑入口的距离是否有要求?
答:消防车道无法靠近建筑物时,消防车到达距建筑外墙的消防员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0m。
4.6 甲类仓库是否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7.1.3 条仅对乙、丙类仓库设置消防车道有要求,未提及甲类仓库。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3.3.2 条已对甲类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进行要求,因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较小,故规范对甲类仓库无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要求。
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有具体要求(如:人行道、道路高差或路牙等)?地面停车位与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有间距要求?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平整,原则上不允许跨人行道、存在道路高差或路牙等,且不得有影响救援行动的绿地,当确有困难,且人行道、道路高差或路牙的高度满足消防车坡度要求时,该部分可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停车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8 沿相邻两栋高层建筑塔楼之间,布置一块共用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最小宽度可否按 10m+5m=15m(即非实施灭火救援建筑的一侧,场地紧贴建筑外墙布置,没有 5m 退距)?
答:可行,建议消防车道可居中接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同时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非实施灭火救援建筑的塔楼外立面应设置防坠落措施,或者采取措施避免该范围内产生坠落物,保证对消防车及消防救援没有影响。
注:防坠落雨篷等凸出立面的措施应离地不小于 4m,确保消防车通行尺寸。
4.9 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等是否对火灾发生时的消防救援有影响?有无具体要求?
答: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妨碍室内自然排烟、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并易于破拆。
4.10 天井内是否可算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天井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无面积要求?
答:如天井能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1.9 条(消防车道的设计要求)、第 7.2.1 条、第 7.2.2 条、第 7.2.3 条(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计要求)的相关规定,则可算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11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在山墙面,是否可行?如山墙面的窗很小的话,算不算?当山墙面无窗(全部为实墙)时,是否可在山墙面方向设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设置在山墙面,同时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设置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4 条、第 7.2.5 条的规定。当山墙面无窗(全部为实墙)时,应修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位置或增加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满足救援要求。
4.1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有效长度是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执行?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1 条、第 7.2.2 条的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有效长度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 执行。
4.13 关于消防登高面的要求,规范要求不少于一个长边及 1/4 周长。如果建筑的形状复杂,例如多边形,五角星形状等,如何界定哪个是长边,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符合最长边长及不小于 1/4 周长就可以?
答:建筑形状复杂时,应以最长的边长且不小于1/4周长来计算消防登高面。具体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布置方案可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 中的相关内容。
4.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1 条规定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因高层建筑外轮廓是凹凸的,在登高场地的总长度是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下,裙房进深是算到外墙边缘还是阳台边、飘窗外边?
答:裙房进深应从外墙边缘计算。
4.15 当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住宅多个单元组合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因场地受限无法连续布置,可否按每个单元分别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可以按每个单元考虑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16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无法同时满足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时,是否可按其他要求?
答:高层住宅建筑,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满足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也可以满足周边长度的 1/4 且能进入每个住宅单元不少于一半的户数进行扑救的原则布置。
4.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1 条规定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裙楼进深不应大于 4m,请问 4m 是否包含了雨篷或其他构件的深度?住宅外墙多有凹凸,常出现局部的裙楼深度大于 4m,是否可以放宽?
答:裙楼深度大于 4m 的部分,包含设置了雨篷等构件的对应区域不可以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18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建筑外墙宜大于 5m 的目的是什么?如局部无法满足时,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答: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建筑外墙宜大于 5m,距建筑外墙大于 5m 是为了防止火灾发生时,高层上空的坠落物对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有影响,如局部无法达到 5m 时,应设置防坠落措施,或者采取措施避免该范围内产生坠落物,保证对消防车及消防救援没有影响。
4.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2 条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 10m。问题:如果建筑物层层外挑,建筑外墙应从何处算起?是否是从最大轮廓线就算起?
答:按照规范要求,从建筑最大外轮廓(外墙投影)算起,符合本《解析》第一章第4.13 条相关条件时,可参照本《解析》第一章第 4.13 条。特殊造型确有必要或有特殊需求时,设计人员应提出针对相应建筑特点的防火技术措施并进行相关评审。
4.20 避难层(间)是否需要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答: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间)应合理布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避难间,宜布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的一侧。
4.21 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坡道或窗井、下沉广场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坡道或窗井、下沉广场不应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影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2 条第 1 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 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建筑投影范围内设有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 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挡烟垂壁(参照 4.21 图示)。

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4.22 如图 4.22 图示,2 栋高层厂房首层大底盘,当消防车道无法环形时,两个长边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分别应如何设置?

答:1.消防车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1.3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1 条及第 7.2.2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仅针对高层建筑,4.22 图示所示项目中间区域仅有 1 层,应按塔楼南北两侧(50m 边)设置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2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物之间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经过首层架空层(设机动车位)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否?
答:当架空层内设有机动车位时,不应作为通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通道。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分隔与架空层机动车位分隔时,可通过通道直通室外。
4.24 设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楼与高层建筑之间没有防火墙分隔时,裙楼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如果高层塔楼(超过 50m)与高层副楼(高于 24m 的底层商业)之间没有防火墙分隔时,高层副楼是否需要设置连续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1.高层建筑的裙房不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2.高层建筑由不同高度的建筑组成时,可按各自高度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5 条规定:“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不宜大于 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请问下列情形下,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应如何设置?4.25.1 若其中一个防火分区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面宽较窄(如 4.25.1 图示中的防火分区二),防火分区二可否只设一个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答:按规范执行,要设置两个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应均衡布置。4.25.2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数量,是要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通长布置多个、间距 20m(4.25.2 图示一),还是只需要布置两个(4.25.2 图示二)?

答:因一辆消防车悬臂摆动的有效救援范围是 20m,故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不宜大于 20m。当建筑总长不大于 60m 时,可按 4.25.2 图示二执行。
4.25.3 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0 ㎡的多层公共建筑,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如何设置?
答:多层公共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0 ㎡,可仅沿建筑物消防车可到达的一个长边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设置应满足本《解析》第一章第 4.25.2 条的相关要求。
4.2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4 条:“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疑问:4.26.1 首层有直通室外的门时,是否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答:首层设有出入口,出入口直通室外的门可作为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出入口,但其设置数量及间距仍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5 条的要求。
4.26.2 独立建设的单层设备房(如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是否需要设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答:独立建设的单层设备房(如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可不另外增设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4.26.3 单、多层建筑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是否也应满足 20m 要求?
答:单、多层建筑也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消防救援窗口间距的要求与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口间距相同,宜满足不大于 20m 的间距要求。
4.26.4 首层门、建筑二层及以上的敞开式外廊或阳台,是否可默认为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图纸是否需要再重复标注救援符号?是否还需要设置救援标识?
答: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三层及以上阳台或外廊上设有的进入室内的外门已可满足救援行动要求,无需另设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但阳台或外廊上的门应易于开启或易于击碎,图纸不需要再重复标注救援符号,亦不需要设置救援标识。
4.26.5 超高层建筑的 100m 以上部分是否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答:应按规范要求执行,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4.26.6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是否规定为玻璃窗?外墙上可开启的石材暗门是否可作为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答:易于破碎的安全玻璃窗或易于在外部开启的外窗、外门及开口(包含石材暗门)均可以作为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均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4.26.7 单、多层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设置是否应与消防车道相对应?高层建筑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位置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时,非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外的建筑物外墙是否还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如:高层建筑登高场地背侧的立面上,是否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答: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既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窗上的开口,又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救援场地和消防车道,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置:
1.供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多层建筑,应朝向消防车道所在区域的外墙长边均匀布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间距不宜大于 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
3.高层建筑,当一层仅设一个防火分区时,可仅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外墙均匀布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当各层平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建筑外墙所在防火分区不唯一时,应沿外墙均匀布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间距不宜大于 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
4.27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标注救援符号?
答: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类别为住宅建筑,应满足规范对住宅建筑的要求。
4.28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钢化玻璃、夹胶玻璃、中空LOW-E 玻璃是否都属于易破碎玻璃?
答: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玻璃应选用易于破碎的安全玻璃,易于破碎玻璃是指半钢化玻璃、普通钢化玻璃、钢化Low-E 玻璃等,玻璃厚度应由幕墙或门窗生产厂家提供易于破碎的玻璃厚度及相应击碎点位置。夹胶玻璃不能作为易于破碎玻璃使用。
4.29 地下室埋深超过 10m 且地下室面积超过 3000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
答:应按规范执行。
4.30 消防电梯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电梯?普通电梯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内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厂房和仓库中的消防电梯前室内可以设置普通电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电梯应满足《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6465。
2.在每层的电梯上采用醒目标志注明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
3.消防电梯与非消防电梯的井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4.同一前室内的消防电梯、普通电梯的轿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2.00h。
4.31 多台电梯都是消防电梯,机房是否要分隔?
答:无需分隔。
4.32 楼梯间前室是否可以单独设置普通电梯?
答:楼梯间前室内不可以单独设置普通电梯。
4.33 通道式轿厢的电梯,是否可以设置为消防电梯?如可以,是否两边均为消防前室?
答:满足消防电梯设计要求的电梯可以设为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设消防前室。4.34 消防电梯首层通室外的疏散及救援功能的通道,能否开设功能房间的门(4.34图示)?

答:应按规范执行,特别应注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3.5 条第 2 款至第 4款为强制性条文。当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从前室门算起)直通室外时,该通道应有防火保护,且具有防烟功能,不应穿越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室外。若因功能需要设开向该防烟功能走道的门时,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应为乙级防火门且不得影响该走道的疏散及救援功能。
4.35 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处的门是开向走道方向,还是开向电梯厅方向?单独的消防电梯前室门应开向什么方向?
答: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独的消防电梯前室门宜向消防队员进入火场的救援方向开启。
4.36 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机房是否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3.6条的规定,规范此条的条文说明中“在机房上必须开设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是否指不与普通电梯机房相邻,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机房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及窗?
答: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机房外门、外窗无特殊防火要求,但消防电梯机房与其他房间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4.37 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超高层建筑中的设备层也要求停靠吗?当设计条件无法满足开门停靠时,能否设置能停靠该层的其他消防电梯来满足消防需要?
答:原则上应层层停靠,当有人员到达且建筑层高不小于 2.2m 时,消防电梯应在该层停靠。
4.38 超高层建筑中,其屋顶疏散区域是指疏散楼梯在天面开口的平面还是指直升机消防救援平台?
答:屋顶疏散区域应是疏散楼梯开向屋面的区域。如超高层建筑设有直升机消防救援平台时,该区域与救援平台应能直接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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