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计算总结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雇佣
收入额=工资薪金额
商业健康保险: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
元/月)
2、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非雇佣
收入额
每次收入≤4000元时:收入额=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元时:收入额=收×(1-20%)
3、综合所得-稿酬所得
出版、发表
收入额
每次收入≤4 000元时:收入额=收入-800
每次收入>4 000元时:收入额=收×(1-20%)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4、综合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收入额
每次收入≤4000元时:收入额=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元时:收入额=收×(1-20%)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支出
继续教育支出
大病医疗支出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
赡养老人支出
综合所得
次年3月1日至6月30内办理汇算清缴。
按年记征
5、经营所得
自己当老板
按年计征。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并预缴税款;
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
本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财产租赁所得
出租(转租)
按次计征,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净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每次净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个人出租住房按10%征收
7、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知识产品以外的所有资产
按次计征
应纳税额=(收入-原值-合理费用)×20%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次计征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9、偶然所得
按次计征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