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2.7.6 工作日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6、工作日[i]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作日就是一昼夜内每个工人在资本家企业中劳动的时间。它由两个部分组成: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
由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本质上是一种剩余价值的生产,因此在工作日中,工人不仅要创造出抵偿工资的价值,而且还要替资本家创造出剩余价値。所以,工作日必须长于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而不能等于或短于必要劳动时间。工作日本身的长短是一个可变量,必要劳动时间只构成工作日的一部分,工作日总量的多少取决于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资本家为了取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力求尽可能地延长剩余劳动时间。但工作日在必要劳动时间以外的延长也并非是无限制的,它会遇到两个界限:生理的界限和道德的界限。生理的界限就是在一昼夜中,工人必须用一定的时间恢复他的劳动能力,如休息、吃饭、睡觉等。道德的界限就是工人还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来满足自己的文化需要和社会需要,如读报、参加文娱活动或某些社会活动等。因此,工作日无论如何不能延长到二十四小时。
不过,正如马老师所指出的:“······这两个界限都极有伸缩性,可以容纳极大的变通。”[ii]资本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要尽量延长工作日,而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力不受戕害,则为缩短工作日而斗争。因此,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作且实际的长短直接取决于[-]之间的力量对比,取决于[-]的斗争。随着工人阶级斗争力量的增长,zcjj国家被迫制定了限制工作日的法律,但是在zcjj的各种花招下,这些法律都形同具文。无产阶级第一国际在1866年曾提出争取八小时工作制的战斗口号,然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在许多国家里直到今天还未实现真正的八小时工作制。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74页。
[i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