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2.7.2 雇佣劳动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2、雇佣劳动[i]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劳动具有不同的性质。例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以人身隶属和依附关系为特征的强制劳动;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则是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自由”的雇佣劳动。
雇佣劳动,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被剥夺了生产资料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并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工作者的劳动。雇佣劳动的存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和前提。雇佣劳动者最初是在十四世纪后半期的封建社会内部、在手工业者和农民分化过程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十四世纪意大利佛罗伦萨城的毛布业作坊中,净毛、洗毛、梳毛的生产准备过程就是用雇佣劳动来进行的。英国在十四世纪时也已出现了少量的雇佣工人,但他们通常还有自己的一小块土地,接近于自耕农。
从十五世纪末开始的对小生产者首先是对农民的剥夺过程,造成了大批的失去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阶级。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就是雇佣工人阶级的形成过程,而雇佣工人阶级的最后形成则是随着工场手工业向大机器工业的过渡而完成的。
雇佣工人和奴隶及农奴不同,他在人身上是自由的,他可以给这个资本家作工,也可以给另一个资本家作工。但这只是一种表面上的自由,实际上雇佣工人是一种雇佣奴隶,或如马老师所说,是依赖于资本的奴隶。他只有把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并忍受资本家的剥削才能生活,他是摆脱不开资本家整个阶级的。正如马老师所说:“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工资劳动者[ii]则是由不可见的线,被系在他的所有者手里。”[iii]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45页。
[ii] 即雇佣劳动者。编者注。
[ii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7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