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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3、4

2022-05-08 21:57 作者:fish-like-forest  | 我要投稿

003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

一、刑法不仅惩罚罪犯,也保护罪犯

1、 如果只是为了惩罚犯罪,其实不需要刑法。刑法既要实现惩罚犯罪的保护机能,也要恪守保障罪犯人权的保障机能。

2、 中国古语:“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3、 若无刑法,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至善至美的权力只存在幻想之国,世俗的任何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

4、 莫须有岳飞案

5、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布鲁赫

 

刑法的基本原则

004 罪刑法定原则:对权力的严格约束

一、罪刑法定的本质

1、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2、   本质:限制国家的刑罚权

3、   重要理论来源:权力分立学说。

4、   权力分立学说:

1.1“不被限制的权力倾向于腐化那些拥有它之人的灵魂”—— 英国前首相威廉·皮特

1.2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中。限制权力的最好办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

1.3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立以制衡。

1.4根据权力分立学说,只有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没有造法权;司法者只能根据法律去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超出刑法规范类推定罪。

 

二、法家是罪刑法定的代表吗?

1、 如果撇开中国古代的政治背景和文化环境,语词上的“罪刑法定”的确是存在的。

1.1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唐律》

1.2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韩非

1.3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法家《慎子》

2、 罪刑法定反对罪刑擅断,法家是绝对君权论者,主张专制君主拥有立法、司法、行政等一切权力。所以不是代表。

3、 中国古代所谓的“罪刑法定”是扩张君权的体现,它与真正的罪刑法定主义完全背道而驰。(隋文帝、唐高宗都曾突破法律随意处死他人)

4、 法家强调富国强兵,短期之内立竿见影,“法”只是纯粹的工具,没有独立价值。

 

三、罪刑法定的历史

1、 罪刑法定起源于1215年英国约翰王签署的《大宪章》。(凡自由民非经依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2、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廷颁布《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

3、 宣统二年(1911)颁行的《大清新刑律》明确地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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