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小辞典》12.8 黑格尔
【本文转载自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 仅供学习参考】
8、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近代最大的辩证法思想家。出身于官僚家庭。曾在图宾根神学院学习哲学和神学。大学毕业后,做过家庭教师。后任报纸编辑、中学校长、大学讲师、教授和校长。
黑格尔哲学是直接从康德、费希特、谢林等人的哲学出发,并在对他们哲学的批判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方面,黑格尔把康德开创的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推向顶峰,创造了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另一方面,也系统地发挥了他们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创造了概念辩证法。
黑格尔继康德、费希特和谢林之后,提出“客观精神”或“绝对精神”为自己哲学的出发点。他认为,“绝对精神”是世界的本质和基础,是万物的核心和命脉;而世界上的各种事物不过是“绝对精神”的体现。黑格尔发挥了康德等人自由是精神本质属性的观点,提出实体即是主体的思想。在黑格尔看来,“绝对精神”是万事万物的实体,但它并不是僵死不动的东西,而是一个“活的实体”,一个具有创造性的、处于运动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一切事物都是“绝对精神”自身运动内在过程的体现。马克思说:“把实体了解为主体,了解为内部的过程,了解为绝对的人格。这种了解方式就是黑格尔方法的基本特征。”[i]
黑格尔从“实体本身就是主体”这个基本思想出发,认为“绝对精神”全部发展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即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和精神阶段。这三个阶段就是作为主体的“绝对精神”“产生自身的、发展自身的、回到自身的过程”。而构成黑格尔哲学体系的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就是对“绝对精神”辩证发展过程的描述。
黑格尔批判了康德割裂思维和存在的形而上学观点,论证了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他认为,“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复是事物的本身,或对象的本质。”因此,“绝对精神”既是客体又是主体,既是存在又是思维。“绝对精神”的辩证运动,就是思维与存在矛盾统一的进展过程。在这一基础上,黑格尔恢复了被康德等人否定了的本体论“旧形而上学”,但不是回到原先的旧本体论形而上学。他说,“逻辑学构成真正的形而上学”,并提出了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相一致的可贵的辩证思想。但是,黑格尔关于思维与存在同一的思想,是以“绝对精神”为基础的,因而是唯心主义的。
黑格尔哲学的最大成果是在唯心主义基础上阐述了辩证法的思想。马克思说:“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是这决不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ii]黑格尔系统地批判了几个世纪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从而结束了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统治,把辩证法提升为客观真理和普遍规律。黑格尔详尽而生动地阐述了辩证法内容的许多方面,诸如关于矛盾是发展的内在源泉的思想,关于发展是由量到质和由质到量的转化的思想,关于发展是否定之否定的思想。黑格尔把辩证法思想运用于认识论,提出逻辑的与历史的相统一、相一致的思想;关于认识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发展过程的思想,关于真理是一个过程和真理是全面的、具体的思想。黑格尔还把辩证法引伸到历史领域,提出历史是一个有规律的发展过程的思想等等。恩格斯说:“黑格尔第一次 这是他的巨大功绩 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把它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转变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iii]概括起来说,关于整个世界[iv]的辩证发展的思想,就是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合理内核”。
在黑格尔哲学中,辩证的方法同唯心主义体系是融会在一起的,而不是两个单独存在的东西。可是,这样一来,本质上是批判的、革命的辩证法,又同唯心主义体系表现了尖锐的矛盾。辩证法的革命的方面,被过分茂密的保守的唯心主义体系所闷死,这就造成了黑格尔辩证法的不彻底性。事实上,就辩证法的性质而言,辩证法首先是客观世界的辩证法,而主观的辩证法只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但是,黑格尔却把辩证法限制在“绝对精神”的范畴内,实际上把主观辩证法看成是根本的,从而颠倒了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关系。辩证法的本质是承认普遍发展和永恒运动的原则,因而,无论在自然、历史领域中,还是在认识领域中,都没有终点。但是,黑格尔却把自己的哲学看作是认识发展的终极。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只是在神秘的、抽象的形式下表达了革命的要求,而没有直接引出行动的结论。
黑格尔的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来源之一。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改造了黑格尔哲学,吸取了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创立了唯物主义辩证法。但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是黑格尔辩证法的简单继续,而是辩证法发展的新质阶段。是同黑格尔辩证法根本对立的。马克思说:“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v]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历史哲学》和《法哲学原理》中表述了他的社会政治观点。黑格尔极力维护私有制,并从理性、法权概念和道德上论证了私有制的合理性。他把国家说成是伦理观念现实化的最高阶段,是家庭、市民社会的“真实基础”,是“地上的神物”,颠倒了国家和它的经济基础的关系,掩盖了国家的阶级本质。他还认为,贵族是社会的第一等级,资产阶级应当参加国家管理,但其地位和作用应受到限制,等等。黑格尔的社会政治观点,明显地表现了德国资产阶级的革命要求和这一阶级的软弱性格。
黑格尔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vi]、《哲学全书》[vii]、《法哲学原理》。死后由学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美学讲演录》等。
注:
[i]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75页。
[ii]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8页。
[iii]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3页。
[iv] 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
[v]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7页。
[vi] 通称“大逻辑”。
[vii] 包括《逻辑学》即通称《小逻辑》、《自然哲学》、《精神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