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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应用文写作28 章程

2019-12-11 21:55 作者:墨麟hupo  | 我要投稿

第五章 规章文书写作

第二节 章程

一、   章程写作的概述

(一)  章程的概念

章程是一个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为保证其组织活动的正常运行,系统阐明自己的性质、宗旨、任务以及规定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纪律及组织结构、活动规则,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规则性文书。一个正规的政党、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公司企业,都应该有自己的章程。章程一般用以说明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并对组织成员起行为准则作用。

(二) 文体的特点

1、共识性,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因此,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并且要在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没有达成共识、多数人抱有质疑态度的内容,不能写进章程中去。

2、稳定性,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一个成熟的章程,应该实行数年、十数年、甚至数十年而不过时。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章程作一些补充和修改也是必要的,但这些修改必须经充分讨论和表决通过,而且只作局部调整,不作大面积改动。 

3、准则性,章程具有约束力,是这个组织所有成员的思想准则和行动规范,每个成员都应该遵章办事。

(三) 类型

1、组织章程。用于制定社会组织的组织准则和成员行为规范的章程。这类章程具体规定社会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原则、机构设置、任务职责、成员资格、权利、义务、纪律、经费来源使用等。如《中山市红十字会章程》。

2、规范章程。用于制定某项活动的标准或某些事项的治理依据的章程。主要用以明确标准做法、具体原则要求,或确定某项活动的宗旨、程序、安排、要求等。如《中山市义工章程》。

3、企业章程。主要用于规范合资企业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的企业章程。国内独资企业一般不制定这类章程。章程还可以用来制定国内企业的工作规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二、章程的写作

(一)基本结构

章程的结构一般包括标题、签署、正文三个部分。

1、标题:由“组织名称+文种”构成,如《中国写作学会章程》。标题之下以括号形式标明该章程通过的时间和会议名称,一方面说明该章程的生效时间;另一方面说明其制订或修改的历史发展阶段。

2、签署,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标明日期和通过依据,有三种写法:

(1)由“会议名称+通过日期”,如:《广州市统计学会章程》的签署为:“广州市统计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05年10月27日通过)

(2)由“通过日期+会议名称”组成,如:“2008年6月7日××学会第三届理事会修订通过 ”。

(3)是只写明通过日期,如:“2009年7月17日通过”。

 提示:章程一旦通过,写明通过日期即可生效。 

(二)正文

1、基本写法,正文一般由总纲和分章,或由总则和细则组成,有些章程还有附则

(1)总则

概述一个组织团体的性质、地位、任务、指导思想等。如《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的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英文译名:Guang Zhou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GZME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广州市(含从化市、增城市)从事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实行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展、繁荣广州市市政建设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行政区(含从化市、增城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8号。

(2)分则是以总则为指导,对总则的进一步具体化,多是分章、分条陈述。分则的划分与条款的排列,应是事理的逻辑表达。分则的内容包括业务范围、人员组成、机构的组成、资产管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提示:组织章程和业务章程的区别。业务章程的“分则”主要规范业务内容、领导机构、办事程序及收入分配等。

(3)附则是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如解释权、生效日期等。如上例的附则为: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体例

章程的写作有两种体例:

(1)分章式

 内容丰富的章程采用分章式写法。这种写法是篇下分章、章下分条,条下分款。通常第一章是总纲(或总则),以下各章是分则,最后一章是附则。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分述了组织的名称、性质和任务。第二、三、四、五章为分则,共十一条,分述了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组织结构、经费来源等内容。第六章为附则,共二条,是一些补充说明。

(2)分条式

 内容简单的章程直接分条撰写,如《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章程》,共有六条。第一条是性质;第二条是宗旨;第三条是基金的使用;第四条是组织结构及职责,其中又分为三款;第五条是注册;第六条是办事处的设置及各自的职责。

 三、写作要点

(一)章程的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内容不能之抵触。

(二)章程的写作,务必使每章每条都合理,规范和完备。所涉及的内容,要根据现有可能条件,尽量做到周到细致,完备无缺,同时又要考虑在一定时间内的稳定性。

(三)条文要明确、具体、通俗易懂,措词规范,不使用抽象笼统的文句,条文要前后贯通,不能前后矛盾或解释不一。

(四)撰写章程还要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多次讨论,逐步完善定稿。为了确定章程的效力,也可标明批准、公布机关,及生效时间、修改权、解释权等。

四、例文评析

例文:

                          中山市台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山市台球协会”,英文名称为“Zhongshan Billiards &     Snooker Association,缩写为“ZBS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热爱台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体育运动的有关政策和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中山市台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推动我市台球体育活动,提高我市台球运动的技术水平,积极提倡台球运动在中山市的普及,为我市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同时,增进与各地区台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是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五路逸东苑1幢7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团结全市台球球好者,广泛开展台球活动,推动我市台球活动的发展;

(二) 组织本协会会员与全国各地的台球协会、球友进行技术交流及交往,举办全市台球竞赛活动;

(三) 宣传和普及台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台球运动,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四) 对我市台球爱好者进行技术培训和裁判员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台球运动;

(三)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承认和接受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入会费并获颁发会员证后,正式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和比赛;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可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具备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执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公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09年2月1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评析:

本章程是章程写作比较典型的格式。总则是概述,说明协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等一般性情况。由于该章程属于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因此,在章程中又对协会的业务范围、组成人员、领导机构的产生和职权等进行分章分条地说明。六、七章是关于协会运行所需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以及协会终结后剩余资产的处理,这些保证了协会的运行规范化,避免产生今后的资产纠纷。最后是附则,对正文没有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五、文种辨析

组织内部的章程和其他法规性文件的区别:

(一)章程是组织内部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着该组织全局性的事项。而其他法规文件,只是对某一事项或某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是局部的。如果章程规定和其他法规文件规定有不一致时,应以章程的规定为主。

   (二)制发单位不同。章程的制发者是该组织的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其他的规章文一般是由该组织的行政机关或办事机构制发。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前者是中共中央制发的,而后者是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制发的。

   (三)制发程序不同。

章程一般由起草小组拟稿,先以“草案”形式发布,广泛听取意见之后,协商讨论定稿,提交该组织的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才能正式发布、生效。其他的规章文件一般由机关、单位草拟,由上级批准或直接发布。

(四)时效不同。章程的时效一般比较长,一般的规章文件的时效相对来说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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