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宪法-03-国家基本制度


03-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国体)
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也被称为国体,集中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当中的地位。国体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其他国家制度的基础,其他国家制度是国体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
中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
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虽有一定形式的差别,但在根本上一致的,理由如下:(简答题)
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
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爱国统一战线
现阶段我国的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14年)、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年)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这一新时期统一战线有如下特点:(简答题)
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民主参政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已经成为我国的政治特色,在国家政治运转中发挥着着不可替的作用。
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没有公权力
基本经济制度
1999 年修宪规定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制经济:生产基料全民所有,也称为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控制我国经济命脉。
国家政策:“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经济:生产基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两种形式。
国家政策:“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 国有城土水海矿,集体自留山地宅基地
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
劳动者个体经济
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自己从事劳动生产
私营经济
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三资经济(涉外)
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投资或者与我国的企业、经济组织合作而形成的涉外经济类型。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政治文明(简答题)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精神文明(《魏玛宪法》)
精神文明是伴随着物质文明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社会生产实践中的精神产品
教育文化事业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思想道德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 基本社会制度(预测性补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简答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的是一院制;
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简答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代议制度,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的革命斗争中,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好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同时民主集中制也成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活动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
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主要表现为: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最主要是明确党的职能与国家的职能的界限,杜绝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
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政体制。
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进一步规范权力运用的具体程序。
选举制度
选举的基本原则
· 直选三标志:选区、选民、选委会
· 选举的基本程序
代表的补选 、罢免和辞职
· 回到起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如下: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绝不能在散启居民族区域设立。
民族聚居三种情形:
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贵州省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相当于乡一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乡。民族乡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民族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简答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内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以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互相合作。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内容
政党制度
政党的概念
指由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以夺取、控制或者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作为目的的,具有严格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是现代国家的政治活动的中心力量。世界上最早的政党产生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议会斗争的产物,辉格党(Whig)和托利党(Tory)是最古老的两个政党
政党的特征(简答题)
阶级性(群众性)。
政党代表着某个特定的阶级、阶层、集团、群体的利益,作为它们的代表,竞争国家权力,捍卫它们的利益。
政治性。
政党是一种政治组织,政党始终围绕着国家政权而进行活动,通过竞争、参与、取得和控制政权,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实现其政治追求。
纲领性。
政党将其基本的政治主张和政治目标集中确定在党的纲领、章程,或者体现在党的竞选纲领中,以明确政党活动的手段、方式和目的,凝聚和团结党的中坚分子,吸收选民的支持和同情。
组织性。
政党是一种永久性的政治结社组织,有一定的组织体系,如建立党的常设组织机构、制定组织纪律,以规范和约束政党及其成员的活动。
中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1993年)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宪政制度中的重要部分。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体现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非组织和人事领导,共产党也不对民主党派发号施令)
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
各民主党派不是共产党的下级组织织,而是与共产党一起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工作,具有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政协非国家机关,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民团体,而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与类型
国家结构形式专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国家权力的分配,国家结构形式则侧重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关系。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包括民族因素和历史因素等。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作为多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其必然性:
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居住现状所决定的,是保障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平等发展的需要;
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也是缩小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有效途径;
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中国的行政区划制度
我国的行政区划: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归国家管理的地级市)
市级:地级市、自治州
县级: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
乡级:乡、民族乡、镇
· 我国行政区划设立、变更的主管机关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一制度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而创设的。《宪法》第 31 条规定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创设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依据。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理论构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点(简答题)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此之外,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使用自己的货币,其收入全部用于自己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在特别行政区,除了基本法附件上所列举的法律外,全国性的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内适用,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原有的、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以及所实行的制度是由全国人大以法律来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分配体系:
·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
· 特区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行政主导的主要表现是:(简答题)
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最多拒绝3次
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
其他。
例如,行政文长官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批准临时短期拨款,有权决定政府官员或者其他公务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等。
司法独立原则
《香港基本法》第 2、19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 85 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第 80 条规定,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行政与立法之间的互相制衡关系。
行政对立法的制衡机制
行政长官可以拒绝签署立法法会通过的法案,并可在 3 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新审议;
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者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但在其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立法会议员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体现为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衡机制
行政长长官发回重新审议的法案,如获得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的 2/3 的多数再次通过,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否则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立法会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
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新选举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 2/3 的多数通过所争议的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拒人两次——解散立法会——再据走人
行政长官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者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新选举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基本法还规定,如果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者渎职行为,经法定程序,立法会可提出弹劾案,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被拒一次——解散立法会——再被拒走人
行政与立法之间的配合。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立法(或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意见;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行政会)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 特区公职人员的宣誓制度(预测性补充)
拒绝宣誓:立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
故意宣誓不当=拒绝宣誓:立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
过失宣誓不当:可以重新安排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
群众性:基于群众的共同需要而建立,解决居住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社会问题
自治性: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设组织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基层行: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
· 村委会与居委会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完善途径(简答题)
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做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