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关于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承担多少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因借用人使用性质上属营运车辆且不能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辆经营活动(如运输危险化学品),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即指知道或者应知),应当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3、被盗窃的车辆在被盗期间肇事致害他人并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
4、单位主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有上述行为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进行教育批评或行政警告处理。
5、个人之间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使用的汽车无合法来历证明又无法查实原车主姓名及住址等信息而主张返还车辆的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无偿受赠与人身受到伤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赠与人在受益范围内对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偿接受赠予的汽车的所有权人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侵害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因此如果汽车所有权的所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车系非法所得的话则无权要求返回汽车所有权。
(二)对于挂靠关系下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道交法释》")第七条规定:"以挂靠形式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均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此条可以得出结论为: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系的则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按工伤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系的则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名义用工单位按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