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纠纷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实践中,因双方对合同的效力或解除存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也比较多见。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合同自始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主债权债务转让的,债权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因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骗取对方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受让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转让人与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即被吞没物之差价部分及孳息;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要求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但该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除外"。
3、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条又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由于借贷或者其他民事往来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能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特别程序进行调整的就应通过特别诉讼由法院判决确认其效力","对于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案件、凡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则上应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同时根据最高院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六条还进一步指出"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无偿的行为之外","一律不准按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和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