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纠纷


货物买卖纠纷:
一、案情介绍:
某日甲(以下简称甲方)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以元的价格购买乙方一批货物,并支付了货款。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
二、处理过程:
甲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返还已付货款及利息;
2、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5、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6、本案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述款项。
律师建议:
(一)、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期间为主债权存续期间"。由此可见,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自订立之时即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应当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前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债权的变动情况",因此在本案中虽然甲乙双方的交易尚未完成交付货物的事实发生之前就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主债权消灭的,人在债权人提出要求时有权拒绝履行义务",因此在该情况下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
(二)、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及其数额的计算问题:
在本案例中由于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以及逾期付款的具体标准导致无法按照一般商业惯例进行判断。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看对于逾期付款的情形可以参照以下两种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未按约定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将全部货款的50%以上交付给买方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根本违约;如果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全部货款的20%以上但尚有剩余款额的属于迟延履行金;如果没有按约定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交货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认定为部分违反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