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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诉-2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019-07-19 08:57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行政化的司法程序+非常简化的诉讼程序)

  • 适用条件

    •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 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 管辖

    • 地域管辖

      • 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

    • 级别管辖

      • 基层检察院(申请)

      • 基层法院(审理)

  • 启动主体

    • 检察院和法院

  • 决定主体

    • 法院

  • 启动程序

    • 检察院

      •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程序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法院

      •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意见的审查处理

    • 审查处理结果

      •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 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 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回应公安机关)

      • 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法院对强制医疗申请的审查处理

    • 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庭前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以内补送

      • 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 审理组织

    • 合议庭

      • 注意

        • 减刑假释、没收程序、缺席审判、强制医疗都是合议庭

        • 未成年人案件可能适用普通程序,也可能适用简易程序,若适用简易程序,可能适用独任审判

        •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可能适用合议庭审理,也可能适用独任庭审判

  • 审理方式

    •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 例外:被申请人(=精神病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

        • = 若对强制医疗案件不开庭审理,则被申请人无需到庭

    • 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

      • 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 法院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 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

    • 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 ≠ 强制措施

  • 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检察院启动)

    • 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 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 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 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

  •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程序(法院启动)

    • 一审

      • 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回应检察院),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 被告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 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 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 二审

      • 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救济途径

    •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该复议程序 ≠ 二审程序

      • 不能上诉&抗诉

    •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申请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 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交付执行

    •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 解除程序

    • 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

      •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 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

      •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 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 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 检察院的监督

    •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方式

      • 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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