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诉-2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追缴
适用条件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下列案件中,应当认定为刑诉法第280条(现第298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
贿赂类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含极端主义)
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重大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
逃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拟制逃匿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逃匿的规定处理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红通)
网上追逃、内部通报等措施不属于通缉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包括单位实施刑诉法第280条(现第298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后被撤销、注销,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形(新增)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违法所得的本质特征是其来源非法
其他涉案财产的本质特征是其用途(持有)违法
违法所得包括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违法所得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后的其他财产;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新增)
公安机关提出没收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有符合没收条件规定情形的 ,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处理
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现第298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注意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察机关处理
对启动没收程序的监督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检察院提出没收申请的要求
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管辖法院、审理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不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查处理(新增)≈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对于没收后违法所得申请,法院应当在30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 ,应当退回检察院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申请,检察院应当撤回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7日内补送,7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公告和送达(新增)
公告:必经程序
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送达:补充性程序
申请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依照《高法解释》第403条的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新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法院可以准许(新增)
审理程序
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由合议庭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审理(新增)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新增)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宣读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就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
注意:此处不涉及对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的出示、宣读
审理民事,不审犯罪事实
对于确有必要出示但可能妨碍正在或者即将进行的刑事侦查的证据,针对该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以防串供、破坏财产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进行审理,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16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保全措施
处理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申请没收的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审理过程中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救济方式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以内提出上诉、抗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上诉
检察院:抗诉
二审程序
审理方式
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对第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查范围
第二审法院应当就上诉、抗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处理方法
与普通案件第二审的处理方式相同
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因为没有经过一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的处理(了解)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 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没有到案或者对没收裁定没有异议
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情形下的司法协助(新增)
保全措施
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侦察机关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请求函,层报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后,由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依照司法协助条约、公约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域外主管机关协助执行
被请求国(区)的主管机关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的制发主体必须是法院的 ,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侦察机关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制作查封、扣押、冻结令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条约、公约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域外主管机关协助执行
没收
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外财产在境外,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法院经审理裁定没收的,应当制作没收令以及协助执行没收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条约、公约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域外主管机关协助执行
审理期限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