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男,1976年生
被告李某某系原告之妻,双方于2006年12月16日经朋友介绍认识,2007年开始同居至今,2008年初开始共同经营"xx网吧"。2007年底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而分手。2009年3月份双方协议将位于xxx市xxx路xx号(即本案的争议房屋)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原告所有。2010年5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并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9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该房屋的产权应属原告所有。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分析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3、从公平角度分析认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另一方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此案中的房屋所有权应为原告所有。
三、事实与理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证明:
1、该房是2003年由张某个人出资购买,200经公证处对该房产进行了公正;
2、200至2010年间该房的实际居住人为张某及其女儿刘某;
3、2008年初由于家庭矛盾而导致双方分居;
4、2008年年底双方协议将该房归女方使用并由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的房屋租赁费用给女方;
5、2010年的4月至10月份期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张某签订一份关于房产的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女方名下;
6、2011年的7月底8月初在原告的要求下法院组织调解但未成功;
7、2012年的1月中旬再次起诉要求判令与张某签订一份关于房产的买卖合同并将其房屋产权过户到女方的名下等事宜。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该房的所有权人系张某个人而非李某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赠与而不是买卖;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对配偶的个人财产不能主张权利或处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