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概念及特征: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的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因出借人的不当得利而形成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其特点是:
1.当事人一方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载体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等价物;
2.双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身份关系,即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达成合意。
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依据: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法发〔1991〕21号)。
第一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按照自愿、互利原则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可以预先扣除利息并重新出具借据。
第二条:
借贷利率可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也可以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第三条: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的方式有:一般;连带责任;定金。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在约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债务人使用金和抵押物的价款受偿。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