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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纠纷

2022-11-13 03:26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同业拆借纠纷的相关图

同业拆借纠纷案件裁判要旨(上)

本文主要介绍法院审理的同业拆借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法官的办案思路、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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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诉讼主体问题:

1.原告资格:

(1)原告的主体资格:

同业拆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调剂资金余缺,临时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借贷活动。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自然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企业法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原告诉讼:

原告是适格的原告,其起诉权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法》0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适用本法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08条的规定适用于同业拆放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被告主体:

《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和合同法》等对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的规定中均未明确禁止其他机构或人员作为借款人进行同业拆放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对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能否以借款人身份主张权利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92号)第二条规定,"商业性房地产信贷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和其他消费类信贷";第三条规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象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据此可见,除国家外,我国法律法规并未限制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成为借款人进行同业拆放的民事主体。(注:在实践中存在部分银行将本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还款义务转嫁给债权人承担的现象。)

二、有关事实认定问题:

借款合同的效力:

出借方与借款方是否属于同一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借方是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或者依法登记并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而借款方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团体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或个人。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主体时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关系而非普通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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