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甲(甲方)与乙(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方将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方,该房建筑面积为150平米
合同履行中,因甲、乙双方对交易价格发生争议而引发纠纷。经法院审理查明:
1、涉案房产系丙方购买取得;
2、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元整;
3、涉案房屋的契税税率为3%,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4、甲乙双方的居间报酬为每平方米3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证》等书证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登记时发生效力";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后,因财产关系发生变动引致债权债务内容发生变化而不属于其他原因引起的除外"。本案讼争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以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要件之一即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故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丙方的购房行为不合法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预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或者申请延期缴纳的","均不属于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