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性鉴定


房屋安全性鉴定与危房的鉴定
一、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的目的,是判断和评定房屋结构的安全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筑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或抽查,以确定该建筑的完损状况和对结构承载能力的影响;当需要时,可对危险点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二、危房的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危房是指因地基基础不均匀下沉、地震作用或其他荷载引起的整体倾斜变形过大而不能正常使用的一类房屋。
(二)范围: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危险住房:
1)承重墙或梁柱构件破坏导致结构承载力不足的;
2)非承重墙体局部倒塌影响主体安全的;
3)楼面塌落使室内人员聚集时产生有害气体造成人员死亡的(包括封闭阳台)。
2、在上述范围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的应限期治理改造并重新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
、危险性评定的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0.1条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认真分析"。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71号令),"本规定所称的危险住房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一)整幢垮塌;(二)部分垮塌;(三)歪闪;(四)严重渗漏;(五)水压试验呈阳性反应;(六)门窗破损严重且拒不修缮或者更换的";同时,《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03]4号文)、《关于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电〔2008〕5号文)、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民居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也作了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将危害公共安全罪修改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之一,"放火"、"爆炸"、"投放毒害性物质"以及"实施放火、爆炸...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均被纳入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