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大纲》4.2.2.4 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78年 仅供学习参考】
4、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
由于事物内部矛盾的复杂性和不平衡性,质变和量变往往不是以纯粹的形式进行,而是互相错综的。在量变的过程中有部分的质变,在质变的过程中也有量的扩张。现在先说前一种情形。
事物在发生根本质变以前,总的说来是处于量变过程中。但是,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却可以有部分的质变。部分的质变,大体上可以分为阶段性的部分质变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必须从事物内部矛盾的变化去说明。
阶段性的部分质变,是事物在其内部的根本矛盾以及由此规定的事物的根本的质没有改变以前,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显现出来的部分的质变。前面说过,质变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互易位置,即矛盾的解决。所以,在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没有解决以前,事物总的说来还处在量变过程中,还没有发生根本的质变。但是,复杂的事物内部还包含着非根本的矛盾。这些非根本的矛盾却在根本矛盾获得解决以前,有些是暂时地或局部地解决了,有些又发生了;而每一个非根本矛盾的解决或发生,就是一个部分的质变,就会使发展过程显现出阶段性。毛泽东同志说:“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的本质,非到过程完结之日,是不会消灭的;但是事物发展的长过程中的各个发展的阶段,情形又往往互相区别。这是因为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的性质和过程的本质虽然没有变化,但是根本矛盾在长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上采取了逐渐激化的形式。并且,被根本矛盾所规定或影响的许多大小矛盾中,有些是激化了,有些是暂时地或局部地解决了,或者缓和了,又有些是发生了,因此,过程就显出阶段性来。”[1]这就是阶段性的质变所以发生的内在原因或根据。例如,在资本主义的根本矛盾即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的矛盾没有解决以前,资本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还处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但是,由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时期到垄断时期却是部分的质变。又如,在我国民主革命过程的根本矛盾即中国人民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矛盾没有解决以前,这个过程的根本的质没有改变;但是从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到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却是部分的质变。
局部性的部分质变,是在事物的全部没有发生根本质变以前,在局部范围内显现出来的根本质变。在根本矛盾还没有在全局上解决以前,整个事物仍处在量变过程中,没有发生根本质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根本矛盾却可以在某些局部获得解决,从而导致这些局部的根本质变(这种对局部来说的根本质变,对全局来说仍只是部分质变)。例如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以前,每一块红色根据地的建立对全国来说就是一个部分质变。在农业合作化的高潮没有到来以前,每一个局部地区的高级社的建立对全国来说也是一个部分质变。
由此可见,一方面,部分质变是不同于根本质变的,因为它并不意味着事物的根本矛盾的完全解决;另一方面,部分质变也不同于单纯的量变,因为它意味着事物的非根本矛盾的解决或者根本矛盾在局部范围内的解决。
部分质变同根本质变的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是绝对的。但是,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以及发展过程的无限性,二者的界限又有相对的一面,在一定场合下为根本质变的东西,在另一场合下则成为部分质变;反过来也是一样。例如由幼虫到蛹的变化以及由蛹到成虫的变化,单就三者的关系说来都是根本质变;然而幼虫,蛹和成虫都是虫,相对于由卵到蛾的变化而言又只是部分质变。中国革命的胜利,就中国的范围说来是根本质变;然而就世界范围说来又只是部分质变。究竟某一种具体变化应当看做根本质变还是部分质变,要依研究的对象而定。
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是量变质变规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指导革命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这条原理告诉我们,在处理革命和建设中的任何问题时,不仅要善于把量变同质变区别开来,而且要善于把部分的质变同单纯的量变以及根本的质变区别开来。例如,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一方面不要忘记这是一个总的量变过程,因而必须严格地区别社会主义的原则同共产主义的原则,反对超越必经的发展阶段而过早地实行共产主义原则,即实现根本的质变;另一方面,又不要忘记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可以有部分的质变,因而当条件成熟了的时候不失时机地实现一定方面的必要的变革(经济战线上、政治战线上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为根本质变的到来积极地准备条件。由此可见,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的原理,同整个量变质变的原理一起,
正是毛泽东同志经常强调的不断革命论与革命发展阶段论相结合的原则的哲学根据之一。如果违背了这个原理, 就必然要犯“左”的或右的错误。
注:
[1] 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