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应用文写作31 制度
第五章 规章公文写作
第五节 制度
一、 制度的概述
(一) 制度的概念
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建立正常的工作、学习、生产秩序,而制定的一种具有法规性与约束力的文件。制度是国家法律、政策的具体化,具有法规的效力。它对人们有指导和约束作用,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广,不论是行政工作、经济活动,还是日常事务、学习、生产、管理等,凡是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理的事情,都可以使用制度这一文种。
制度可使某个团体或单位的所有成员共同遵守某些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从而为完成任务或目标提供保证。
(二) 文种的特点
1、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2、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
3、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三) 类型
按适用范围、适用单位、适用工作不同,制度分为以下类型:
按制定部门分,有国家制定的制度,企业制定的制度、个人制定的制度;按时间长短分,有长期性的制度、临时性的制度;按内容性质分,有行政工作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学习制度等。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管理制度中,又出现了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等新的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是责、权、利在一个岗位上的有机结合体,它可以使一个工人或干部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权利,增强责任感,也便于衡量和检查劳动和工作成果,从而更好地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
提示:制度的发布方式比较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之外,还可以张贴和悬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醒人们遵守,同时便于大家互相监督。
二、制度的写作
(一)基本结构
制度一般由标题和正文构成。
1、标题,制度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发文事项+文种”三部分组成,如《××大学校产管理制度》。但很多时候制度标题中省去发文机关,只写事由和文种,如《保密制度》,适用范围、发布机关、发布日期用标题下括号标示法标明。也有的制度将发文单位放在正文的末尾处。
2、签署,是单位内部的制度行文公布不必盖章,如是一级政府或一个系统的制度需广泛下发执行者,必须落款公章,以增强其真实性和严肃性。
(二)正文
1、基本写法
制度的正文,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繁、或简。内容较繁的制度,分总则、分则、附则。每一部分均可按内容的多少分列若干章或若干条。总则可用概述或条文的形式来表明订立这种制度的目的、要求、原则和实用范围。分则,是正文的主要部分,应分条具体地写明其有关内容及项目。附则,说明制订权,修订权或解释权,以及适用对象和生效日期等。
内容比较简单的制度,正文可以采用前言加主体的方式写,前言说明制订这一项制度的目的、意义,然后分条写出具体内容。有些制度不必写前言、结语,只写若干条规定性文字即可。
提示:单位内部的制度可以不写缘由,直接写条款。条文写完后还要写明此项制度从什么日期执行
2、体例,制度的正文有多种体例,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
(1)引言+条文+结语式
先写一段引言,主要用来阐述制定制度的根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等,然后将有关规定一一分条列出,最后再写一段结语,强调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如《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制度》的开头:“为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协调制度。”
(2)通篇条文式
将全部内容都列入条文,包括开头部分的根据、目的、意义,主体部分的种种规定,结尾部分的执行要求等,逐条表达,形式整齐。
(3)多层条文式
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制度,特点是将全文分为多层序码,篇下分项、
项下分条、条下分款。如某省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下的条,用“1、2、3、……”来表示条下的款。
三、写作要点
(一)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但是,所有制度的制定都要以国家法令规定为准则,不能违背国家法律规定,比如,在制定的考勤制度时,首先要考虑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制度的文字要明白易懂,具体准确,防止出现重复和无用的语句,便于大家执行。具体到制度条款上,其内容从职能上说都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工作标准,如工作的内容、质量、数量等;二是工作程序,即规定工作的方法、要求、顺序等;三是奖惩,即违反制度规定应如何处理,赏罚分明。
四、例文分析
例文一: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制度
为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协调制度。
一、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和改革局,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遇到的问题;
(二)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督办;
(三)指挥各成员单位协同落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进程的各项措施。
三、工作程序
(一)各成员单位及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职能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在问题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本部门为解决此问题所做的工作,存在问题对重大建设项目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的难点和重点,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分歧意见及本部门解决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请示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召开协调小组成员会议时间并通知各成员。
(三)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存在意见分歧但能共同商定解决办法的,明确部门分工、步骤和时限以落实解决问题。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商定解决办法的,由各部门和单位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书面意见,协调小组可指定一成员单位或直接组织调研,探寻可供参考借鉴的解决办法,条件成熟时再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商讨对策。
(四)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情况通报并发至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跟踪督办相关措施的落实。
四、定期报告通报制度
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本部门(单位)落实工作的进度。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于每月10日前将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工率、进度完成率、投产率以及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整理并及时通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五、绩效考核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可向市直部门和镇区工作实绩考核办公室提出给予扣分处理。
(一)职责明确但落实不力;
(二)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本部门难以解决又没有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造成拖延建设进程;
(三)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能解决但没有采取措施解决,直接将问题移交协调小组。
评析:
本制度采用了“前言+条文”的写作结构。整个制度的篇幅不长,但内容全面,先确定协调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再写协调部门的工作职责、程序,最后是相关单位在协调工作的责任和奖惩,本制度规范了协调行为,奖惩分明。
例文二:
中山市价格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有效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中山市范围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的专责机构,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办理。投诉电话为12358、8824592。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时,应当反映事实的真实情况,并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 举报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 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 具体的举报内容、有关证据等。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 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 没有明确被举报人的;
(三) 超过《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时限的;
(四) 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五)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的工作程序:
(一) 登记备案。登记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和举报内容;
(二) 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分析和必要的调查后决定是否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
(三) 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举报的工作职责是:
(一) 受理举报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价格举报件;
(二) 负责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 负责举报件的移送、转送;
(四) 按照规定承办价格举报件的调查或者处理;
(五) 负责价格举报件的督办;
(六) 负责价格举报信息管理,并进行分析研究;
(七) 向举报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八) 负责价格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都不应追究责任,以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
第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机关,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上级做出书面说明。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举报件办理不当的,可以要求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以内向办理价格举报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凡是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有明确、具体的违法单位和个人,价格主管部门事先又未掌握,经查证属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举报有功人员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诉,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严禁将举报人姓名、单位、举报内容向被举报人泄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评析:
本制度采用的是条文式,将所有内容包含在条文中。第一条是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然后从受理举报的单位、举报的范围、举报办法、举报受理、处理程序、举报人、受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规范。同时,也明确了奖惩的方式和方法。本制度注重程序的写作,可操作性强,明确了举报人和受理单位双方的职责权。
五、文种辨析
制度与规则的区别:
规则制度都属于行政规章类公务文书,跟制度相比,规则的档次要低一些,它只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的某一具体管理工作或某一公务活动进行规范,以保证该项工作和活动的顺利进行。如学校制定的有《考试规则》,图书馆制定的有《图书借阅规则》,仓库则有《仓库安全保管规则》,这些属于具体管理工作的规则。、
而制度针对的是某一方面的工作,对相关人员行为的进行规范,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是相关人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有很强的约束力,法规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