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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应用文写作29 办法

2019-12-11 22:01 作者:墨麟hupo  | 我要投稿

第五章 规章文书写作

第三节 办法

一 、办法的概述

   (一)办法的概念

办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制定的具有规范性要求和措施的法定文件。它介于条例、规定之间,既具有条例、规定的原则性,有具有细则的具体性。   

办法往往是一项政策、法规的具体化、条文化,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的办法是为了实施某一条例而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办法的重要功能是为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执行某项任务或开展某项活动时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从而加快其处理的速度,并保证其质量。

(二)文体的特点

1、具体性。办法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某项工作或活动提出的原则、宗旨,紧密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考虑到对某一政策、法规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对某一项工作、活动或事项作出详细具体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法,这样才便于实施和操作。

2、实践性。办法的制定就是更好地指导和服务于实践,使其某一工作和活动的实践切合实际情况,有章可寻,有法可依,以保证其质量和效用。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同时,办法是否符合实际也要接受实践的检验。

3、变通性。办法在事实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修改。一般办法的最后条文中,常有“可根据本办法撰写实施细则”或“可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补充和变通”等说明性条文。

   (三)种类

1、实施法律、条例和计划的办法。它是根据某些行政法规文件而制定的实施办法,属于派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就是对海关如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的办法。。

2、实施行政管理的办法,这种办法虽然也是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制作的,但不是哪一部法律和条例的派生物,有一定的独立性。它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一些法律不可能具体涉及的局部性工作所作的安排。例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第一条说:“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这段话准确概括了其实施行政管理的性质。

二、正文写作

(一)基本结构

一般由标题、签署、正文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如《东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二是由”事由+文种”组成,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提示:如果办法是短期的或临时性的,应在标题中注明“暂行”或“试行”字样。

2、签署

制发时间和依据一般加括号标于标题之下正中,有多种写法:制发时间和通过的会议;通过的会议及通过的时间;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发布机关和首次发布时间及修订时间。

提示:随命令和通知发布的办法,自身不显示制发时间和依据,但以后单独使用时,应将原命令和通知的发布时间标注于标题之下。

   (二)办法的写作

1、基本结构

办法的正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目的和依据,二是具体的内容,三是附加的相关内容。其中,“目的和依据”体现了办法制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增加了办法的权威性。附加内容包括特殊规定、补充规定和生效时间。  

办法在写作上,一般是先把某个机关或某个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和内容了解清楚,抓住其主要问题和基本精神,用简洁明晰的文字,采取分段分条分析的形式,对内容进行分析,条款较多时,还可以细分章节。

2、体例

写作有三种体例:

1、文章式

这种体例的基本结构包括前言、主体、结语。

(1)前言:写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依据、意义、作用、适用范围、实施部门等。如《关于中央文件印发、阅读和管理的办法》的前言;“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文件的效用,又确保党的机密安全,特修订中央文件的印发级别、阅读范围和管理的办法,请按此执行。”

(2)主体:办法的具体内容,分条列目,逐一叙述。

(3)结尾:写要求和希望。如上例的结尾:“各级党委办公厅应加强对中央文件的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保密纪律,主管领导同志应定期检查文件的分发、阅读……”

2、章条式

分章述说,开头是总则,陈述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总说明,如《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一条:“为提高广东省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将此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明确说出来。

中间是分则,分章分条规定具体办法,是总则的开展和具体化。分则列出具体的方法、步骤、措施、要求等,可分若干章展开。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分则共含第二章“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第三章“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第四章“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第五章“人口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第六章“人口普查数据的公布和管理”,共计五章,含第六到第四十三条。

最后是附则,是实施办法和解释权、修订权、实施日期的说明。

3、条文式:不分章节,全篇由条文组合而成,标以序号。这是一般单位在制定办法时最常见的。

三、写作要点

(一)标题清晰明白,让人一看就知道是有关什么的办法;办法具体有序,提出的具体措施,一般由主到次,由直接到间接;语言准确、简洁、规范,通俗易懂,便于人们理解执行。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

办法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有普遍性,制定的措施应有一定的共性原则性,但对个别特殊情况,办法也应该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处理问题能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

(三)因为办法的内容是经过有关部门或会议作出的决定,取得了一致的意见,所以,写作中,应遵照原意,不能有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提法。未经决定或有分歧的意见,不要写入其中。

四、例文评析

    例文一:

中山实行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是指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 中山市财政局是中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分类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资料,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

  (一)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聘请并发给《中山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该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市政府采购咨询活动的信誉凭证。

  第五条 自荐或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填写《中山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推荐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

  (二)个人业绩材料、学术论文;

  (三)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第六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任资格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担任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委的专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人从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个别特殊情况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采购人直接确定。

   第八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可接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采购机构的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担任评标委员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只能接受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评审和验收意见。履行职责期间,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与被评审、验收的供应商有任何私下接触。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积极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退出。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咨询专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其回避。有利害关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亲属在投标人单位任职;

  (二)本人是投标项目的上级单位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接到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邀请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后,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立即通知发出邀请的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应邀参加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的咨询专家,由发出邀请的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劳务费。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专家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证明取得咨询专家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咨询评审、验收的;

  (三)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贿赂等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泄露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故意损害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六)与评委、采购机构或投标人串通,在参与咨询评审过程中有失公正的;

  (七)以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工作记录制度。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参加政府采购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对有关的投诉经核实后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评析:

本办法采用的是条文式写作格式,分条列项写出相关内容。开头说明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然后就咨询专家的管理部门、咨询专家的任职条件、聘用方式、职、责、权和负担的责任,及违反规定将收到的处罚一一说明,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

例文二:

印发中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中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政府重大决策充分反映和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决策听证,是指中山市人民政府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就某项对经济及社会发展、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公开听取居民、法人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建议的程序。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四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出的下列重大决策属于听证范围:

  (一)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

  (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规划中涉及较多公众利益的事项;

  (三)关系社会保障或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

  (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六)对本市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决策。

第三章 听证的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项由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指派。

  第七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结构,并负责组织邀请听证代表。

  听证会代表一般由利害关系人代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利害关系人代表占到会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听证会代表应当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在听证会举行前10天内,向社会公开听证项目、主要内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公民和新闻单位经听证组织部门准许可以旁听和采访。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九条 重大决策提起部门向听证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听证的项目名称;

  (二)决策的主要内容;

  (三)决策的主要依据;

  (四)决策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五)听证组织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听证组织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申请单位限期补充;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主要事项及程序;

  (三)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

  (四)听证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代表发出邀请函,说明听证的时间、地点、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听证会应在市政府批准后3个月内举行。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收到邀请函后,应广泛收集所代表的群众或组织的意见,并须亲自参加听证会。

  第十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须设置专职书记员,其主要职责是如实、完整地笔录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问题及发表的意见,并送请听证会代表审核签字;对代表提交的书面意见,书记员必须接收,并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并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重大决策提起部门介绍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陈述支持或者反对的理由;

  (四)决策提起部门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适当说明和解释;

  (五)听证组织部门负责人作总结性发言;

  (六)听证代表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七)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代表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听证代表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纪要送达各听证代表,并报市人民政府。

  听证代表对听证纪要有异议的,可向听证组织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决策提起部门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进行全面研究,并尽快吸收合理化建议,调整决策方案。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提起部门除听取听证代表意见外,还应当按规定程序征求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决策提起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决策,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方案时应同时提交听证会纪要及相关材料。并须阐明采纳或不采纳听证代表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听证所需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听证代表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重大决策听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组织部门或决策提起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评析:

这是通过通知的方式将相关办法下发到基层部门执行,该办法的生效期就是通知签署的日期。

从写作的角度来看,该办法采用的是条章式写法,第一章是总则,阐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以及对所涉及的“听证会”这个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二、三、四章从听证的范围、听证的组织工作、听证的程序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操作规范。第五章提到了听证人的责任,附则是明确生效的日期。办法的写作的重要特点就是要将相关工作细化,便于具体办事部门操作,第四章“听证程序”的第十四条将听证程序细化为七个步骤,这对与想参加听证的人和管理者方面工作的单位来讲,都容易接受和操作。

五、文种辨析

办法与条例的区别:

(一)两者均属规范性文件,但它们的使用范围和具体内容则有所不同:条例用于某些重大的问题和事项,而办法则多用于具体事务和单一事项,如:《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条例的内容比较原则、概括,而办法的内容则要求明确、具体,实践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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