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计算时,生产企业要把外购电力计算进去,计算重复了?
问题:
碳排放计算时,生产企业要把外购电力计算进去,不和电力企业的碳排放计算重复了么?
比如,电子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核算内容包括3部分,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净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其中第三部分,是外购电力部分。也查阅了发电企业的核算方法,没有找到卖出去的电对应的核减部分。这样的话,岂不是重复计算了?是的话,是有意这样设计规则么?目的是加大指标?
回复:
确实是重复计算了。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复杂,有政府希望全面监管企业碳排放水平的因素,也有政府领导认知水平的因素(用传统管理节能的思维对待减碳)。
总之,中国企业碳排放核算规则在制定时,其最终目的并不是“评价一个生产设施向大气中释放的温室气体量”,这与EU-ETS不同。
而且这种重复计算不仅仅出现在不同企业排放量汇总上。
我只是稍微提醒一下,你们自己去领悟:
· 碳排放量按法人计算——能源(不局限于化石燃料)利用的政策或法律形式会影响碳排放核算结果。例如某水泥厂的余热发电工序外包给独立法人的节能服务公司,水泥厂外购此公司的余热发电量要用电网排放因子计算碳排放。
所以,如果一个企业存在能源的加工转换,那负责碳排放报送的人应该好好思考下如何“盘活碳资产”。目前只有少数央企懂“碳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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