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律师


借款合同律师: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应提供什么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因此对于出借人来讲,具有下列财产权利:
(一)可以支配自己所有权的房屋、车辆等动产;
(二)可以自由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个人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
(四)可以出租且固定收益的租赁权;
(五)以法定孳息方式取得的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对于上述第(四)、(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
这些财产权利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权人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
(三)债务人有清偿能力;
(四)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偿还本息或无力清偿时,
(五)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物抵债。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有的出借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只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而不提供其他任何有效证明资料来证明自己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这种不提供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公民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原告时不适用特别程序"。因此我国法律对自然人是有限制的保护原则而不是保护原则。《担保法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期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期间自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以及有无履行合同的必要性及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并交付款项给借款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