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一、金融借贷合同的签订:
(一)、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用的,用于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书面文件。
(二)、金融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1、出借方:指提供资金一方。
2、贷方:指接受资金一方。
二、金融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时,应当予以偿还。"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等几种情形属于合法有效的情形。而其他一些情形如:《担保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为人的债务提供";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人";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提供"。因此这些情况均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界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将刑法中的非法吸存与集资诈骗作了区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机构或者借用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以发放贷款的名义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同时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具有放贷业务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或变相放贷业务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此外,《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集资诈骗罪罪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即不包括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之罪名也并非针对所有未经批准的机构或个人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