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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货款律师

2023-02-03 08:24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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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因货物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在法律上,货主与发货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发货人为卖方,其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为买方,其负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及验收后付款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就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明确的约定时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没有对上述问题作明确约定或约定的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时,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调整解决。

(一)关于交货地点:

1、一般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向买受人作出承诺",即"出卖人对标的物应当具有妥善保管的能力"。因此,《经济合同法》第61条明确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说明交货地点的要求(包括口头协议),那么原则上应由卖方所在地负责交货的仓库负责将货物运至买方所在地并交给买方。

2、特殊情况:

(1)对于异地运输的物品。《经济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第三方的过错造成违约情形的除外";同时规定,"承运人的实际损失比预定的损失大或者可能危及对方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由第三方代为保管的货物。《经济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除紧急情况外","代保管期间届满之前"发生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拒绝赔偿";但是,"未及时通知买受人或者未告知受托人的除外"。

(3)特殊商品的特殊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联营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通知》,均对某些商品的售后服务作了特别规定。

(4)易腐食品。《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条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都对易腐食品的销售作出了专门规定。

(5)鲜活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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