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高铁遭男子偷拍,一看手机群聊气炸了,直接找来乘警
你能想象吗?你坐在高铁上,享受着舒适的旅程,却不知道旁边的男子正用手机偷拍你的大腿,还把视频发到微信群里炫耀。这种恶心的事情,竟然发生在一位女乘客身上。她发现后,立刻找来乘警,将这个男子揪出来。(来源:极目新闻)
结果,这个男子竟然是这样的人……
一、女乘客从义乌前往杭州,邻座男子用手机偷拍她的大腿
7月13日晚9时许,苏女士从义乌乘坐高铁前往杭州东站。列车开动后不久,她突然发现邻座一男子正侧身用手机对着她。
她以为是男子在玩手机游戏或者看视频,没在意。但是,当她偶然看到男子手机屏幕上的画面时,她惊呆了。
原来,这个男子竟然在偷拍她的大腿!而且,还把视频发到了一个微信群里!
二、女乘客拍视频取证,离开座位向列车乘务员反映
苏女士气愤不已,她立刻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男子偷拍的证据,并且离开座位向列车乘务员反映了此事。
列车乘务员很快找来了乘警,并且带着苏女士回到了她的座位。乘警询问了男子,并且查看了他的手机。
果然,他的手机里有一段约一分钟的视频,清晰地记录了苏女士大腿部位的画面。而且,这个视频还被他发到了一个微信群里。
三、男子被带至上海虹桥站派出所,因为侵犯他人隐私被拘留3日
苏女士要求男子删除视频,并且向她道歉。但是,男子却不认错,还说自己只是随便拍拍,并没有什么恶意。
他还威胁苏女士不要闹事,苏女士不为所动,坚持要求男子受到法律制裁。最后,在乘警的协助下,苏女士在杭州东站下了车,并在杭州东站派出所做了笔录。
而那个男子,则被带至该趟列车终点站上海虹桥站派出所。
7月14日晚,苏女士收到虹桥站派出所的反馈:偷拍她的男子因为侵犯他人隐私被拘留3日。
四、偷拍女乘客大腿的男子竟然是一名54岁的老汉
据悉,偷拍苏女士大腿的男子今年54岁,姓张。他平时喜欢在微信群里和一些朋友聊天,分享一些生活趣事。
他说,他当时只是觉得苏女士的大腿很好看,就想拍下来给朋友们看看,并没有其他的想法。他还说,他不知道这样做会侵犯别人的隐私,也不知道会触犯法律。
五、网友们纷纷谴责这个男子的行为,称其为“变态”、“无耻”、“恶心”
这个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很多网友都表示,这个男子的行为是非常变态和无耻的,不仅侵犯了女乘客的隐私和尊严,也给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
他们认为,这个男子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而不是只拘留3日。
以下是一些网友的评论:
“这种人就是变态!在公共场合偷拍别人,还发到微信群里,简直是恶心到极点!他应该被判刑!”
“这个男子是一个有身份有地位的人?真是笑话!他怎么能做出这样的事情?他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和责任吗?他不知道尊重别人吗?”
“这个女乘客很勇敢,她及时发现了男子的行为,并且找来乘警处理。她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也给其他乘客树立了榜样。”
“高铁上怎么会有这样的人?太可怕了!我以后坐高铁都要小心了!高铁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监控和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个男子只拘留3日?太轻了!他应该被罚款或者判刑!他这样做完全是侵犯他人隐私和人格的行为,不能轻易放过!”
六、这件事情从法律的角度,怎么定性呢?
1.男子偷拍女乘客大腿的视频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这个问题涉及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什么呢?
为了明确这个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这里可以看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两类:一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二是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如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那么,男子偷拍女乘客大腿的视频是否属于这两类信息呢?
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视频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女乘客的面部特征和服饰特征,这些都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其次,视频中也可以看到女乘客所在的车厢号和座位号,这些都是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
因此,男子偷拍女乘客大腿的视频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2.男子偷拍女乘客大腿并将视频发到微信群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个问题涉及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什么呢?
为了明确这个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这里可以看出,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只要是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都可以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据。
那么,男子偷拍女乘客大腿并将视频发到微信群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呢?
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男子偷拍女乘客大腿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的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其次,男子将视频发到微信群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的原则。
因此,男子偷拍女乘客大腿并将视频发到微信群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为什么这个案例中的男子只被拘留了3天呢?
我认为,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可能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男子的犯罪情节不严重,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而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二)故意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或者以其他方式引起他人反感的;(三)故意扰乱他人家庭生活的;(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场所的。”
这里可以看出,偷拍他人隐私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可以只处以拘留或者罚款。
二是可能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男子有自首、悔罪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这里可以看出,如果该男子符合这些条件,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三是可能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男子有精神障碍、智力缺陷等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能够辨认自己行为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犯罪的,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实施其他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可以看出,如果该男子符合这些条件,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男子偷拍女乘客大腿并将视频发到微信群虽然触犯了刑法,但是可能因为犯罪情节不严重或者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只被拘留了3天。
七、偷拍女乘客大腿的男子不仅侵犯了她的隐私,还可能给她带来更大的危险
偷拍女乘客大腿的男子不仅侵犯了她的隐私,还可能给她带来更大的危险。
因为,他将视频发到了微信群里,这意味着,这个视频可能被其他人看到,甚至被其他人转发或者下载。
这样一来,女乘客的个人信息和形象就有可能被泄露或者滥用。比如,有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个视频进行敲诈勒索,或者进行人身威胁。
有些变态分子可能利用这个视频进行性骚扰,或者进行跟踪骚扰。
这些都是非常可怕和危险的事情。
八.偷拍女乘客大腿的男子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和声誉,还可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
偷拍女乘客大腿的男子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和声誉,还可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
因为,他做出了违法和违纪的行为,这意味着,他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受到纪律的处分。
比如,他可能会被罚款或者判刑,或者被吊销退休金或者养老金。他可能会被社会舆论和公众谴责,或者被亲友和同事冷落。
他可能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和信誉,或者被人唾弃和鄙视。这些都是非常严重和痛苦的事情。
九、偷拍女乘客大腿的男子不仅伤害了一个女性,还伤害了整个社会
偷拍女乘客大腿的男子不仅伤害了一个女性,还伤害了整个社会。
因为,他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这意味着,他不仅对自己和他人负责,还对社会负责。
比如,他可能会影响高铁上其他乘客的安全感和舒适感,或者影响高铁上的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他可能会降低社会对退休干部的信任度和尊重度,或者降低社会对法律和纪律的敬畏度和遵守度。
他可能会损害社会对女性的保护和尊重,或者损害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和维护。这些都是非常深远和严重的事情。
十、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样一件事情?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偷拍女乘客大腿的男子是一个非常无耻、变态、恶心、可怕、危险、严重、深远的人。他不仅侵犯了女乘客的隐私和尊严,还可能给女乘客带来更大的危险。他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和声誉,还可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他不仅伤害了一个女性,还伤害了整个社会。
我们应该坚决谴责和抵制这样的行为,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尊严。我们应该积极举报和揭露这样的行为,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促进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建设。我们应该理性地分析和评价这样的行为,提高自己和他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觉悟,增强社会对女性的保护和尊重。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高铁上的旅程更加安全和舒适,让社会上的生活更加公平和正义,让自己和他人更加幸福和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