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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缅北电诈集团的难点是什么?(学术研究梳理)

2023-07-31 02:05 作者:太宇可斯  | 我要投稿


[1]周鑫.缅北民族地区跨境诈骗问题及其治理[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34(02):88-97.

论文节选:

截至目前,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关于缅北 民族地区跨境诈骗问题鲜有论及,学术界对于跨 境诈骗的着墨更多地集中于出现时间更早、犯罪 主体为我国台湾地区公民的“台湾系”跨境诈骗。 研究者们从法学的角度,按照问题描述、跨境诈骗 犯罪的特点以及治理的研究框架进行了论述。如 吴照美认为,“大陆与台湾地区的跨境诈骗经历了 诈骗场域从台湾到两岸再到非洲、欧洲国家的路 径转变,并体现出职业化、动态化、难度大等特点, 在跨境诈骗治理过程中,要立足于现存法律制度, 从信息交流、罪犯遣返、罪赃转交等方面入手” 。 而熊琼则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切入点,结合现阶 段跨境诈骗的特点,探索两岸刑事司法互助的新模式 。向群、刘凌以云南省的涉台电信诈骗为例,分 析了网络时代的电信诈骗方法智能化、犯罪组织 化等特征,并认为现存两岸司法制度的差异造成 了抓捕成本高、追赃困难、公诉缺乏依据等问题, 应该从实务打击资源整合、防患于未然的视角加 强治理 。沈威、徐晋雄等从司法互助协议的维度 出发,根据目前海峡两岸跨境诈骗分工精细、引发 洗钱、技术改进等特点,探索新形势下的防治对策 。 从研究内容看,唐丽娜对于两岸的跨境诈骗有了 新的研究理路,即从社会学的角度,依据东亚社会 调查(简称 EASS)相关数据,对比了东亚国家与地 区的社会信任度,从跨境诈骗产生的社会机制分 析得出结论,认为大陆居民观念层面中对于国家、 政府等权威部门的信任是容易被利用而上当受骗的 根源 。

从跨境诈骗的发生场域看,也有学者对柬埔 寨跨境诈骗现象进行了相关研究。熊俊认为,“中 柬两国制度上的差异性,使双方在跨境诈骗治理中存在合作层次不高、证据认可不统一,犯罪成本 低等现实羁绊,在将来的合作中,要建立双边警务 合作机制,提供资金、人力等保障,统一相关标准, 提升对于跨境诈骗的打击力度” 。张育勤将跨境 诈骗的研究范围扩展至整个东南亚区域,以中 国—东盟合作体作为分析框架,在回溯了东南亚 地区针对中国的跨境诈骗演变规律的基础上,分 析了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技术高、非在场等特点,认 为应该加强与东盟地区的警务合作以及对相关部 门的监管,提升跨境诈骗犯罪的治理效率。

缅北民族地区跨境诈骗治理的现实羁绊

(一)主体困境:侦办意识与“共同体”意识的缺乏

1.治理主体侦办意识的缺乏

犯罪过程在境外、犯罪结果在境内的局面造成了多元司法权、管辖权的冲突。治理主体对于诈骗犯罪认识不够清晰,在跨境犯罪有所作为的时候,并未对散点式的个人受害案例引起足够的重视,直至后期缅北民族地区跨境诈骗引致了受害人家庭破碎、资金外流、社会失范等较为恶劣的系统性影响,甚至出现了目标指向企业、公共服务组织的集体性犯罪之后,司法机关才将更多的侦办力量置于宏观或群体层面的公司诈骗、金融诈骗等领域。英国犯罪学家巴顿认为:“世界范围内的跨境诈骗活动,在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并不是犯罪监测工作的首选,跨境诈骗在评估问题以及危害性方面根本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成为犯罪工作的中心。”②

2.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共同体”意识的缺乏

跨境电信诈骗治理的难点在于,通过技术手段追踪犯罪者的信息,是否能够实现有效打击惩罚犯罪的目的,须依赖于两国或多国的全方位、多领域、高层次的双多边合作。缅北民族地区虽然有一部分使用的是中国境内的电信信号、网络信号,但对方是否愿意提供技术支持,其需要的援助资本、时间成本以及人力资源,都是短时间内难以评估的。此外,缅北民族地区政府“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某种程度上挫伤了中国警方的积极性,再加上中国与缅北民族地区的司法差异、双方 信息互通的不及时、共同治理平台尚未完善等现 有缺漏,造成了主体性困境的现实羁绊。

(二)技术困境:网络社会的难监管与诈骗信息的难拦截

1.网络社会的难监管

缅北民族地区的跨境电信诈骗之所以发展迅速、手段翻新、花样繁多,与网络技术的迭代以及作为媒介的传递速度快关系甚密。在此基础上,犯罪分子利用民众对于权威的信任、个人的情感依赖、人类本能的贪欲进而实施诈骗活动。跨境诈骗是包含了一系列具体活动的系统行为,多数诈骗活动是在一个国家的地理空间内进行的。但是,日益增加的流动机会、网络社会的崛起、有时较为松散的社会控制力度,通过现代通信手段和互联网交流结合在一起,尤其是相对低廉的犯罪成本等因素共同开启了边境诈骗的大门。一些诈骗者在一个国家通过互联网,使用电子邮件、网络电话、电信电话等手段,以另一个国家的受害者为目标,利用黑客技术、远程操控技术,通过新社交媒介陌陌、微信、陌聊等社交平台进行信息钓鱼、木马链接。由于微信等社交媒介的相关功能开发并未被法律所禁止,而这些功能往往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而直接实施诈骗。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中,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被告人最多,占比达 37.21%,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从事诈骗犯罪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之高,使监管部门疲于应对。此外,网络社会技术的共享性以及裂变式的传播方式得以在日常生活中呈现,其在消解信息社会入门门槛的同时,也成为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双刃剑。

2.诈骗信息的难拦截 

目前缅北民族地区跨境诈骗的一个核心技术 环节就是犯罪分子会使用网络语音物联技术 (VOIP)进行改号操作,将境外的来电号码段更改为犯罪分子想变成的任意号码。这些号码不乏政府、银行、公安、法律检查机关等权威部门的公开电话,大大增加了犯罪过程的真实性。此外,国家层面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加以限制或者鼓励VOIP 技术,网络电话运营商为了扩容自己的经济利益,继续从事网络电话服务;电信部门将 VOIP业务层层外包给市场领域,致使监管环节缺位;公安机关无法直接阻滞境外诈骗电话的接入,必须借助于中间部门——电信运营商的帮助进行拦截,但是对于案件存续时间短、内容少、取证较难的特点,电信运营商以及工信部门无明显抗拒意愿。尽管电信部门通过技术和管理上的改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因为花费少、成本低,网络电话的市场空间广阔,网络改号软件的获取仍较为容易。犯罪分子通过中缅边境毗邻的泰国、马来西亚、柬埔寨,甚至远在非洲大陆的纳米比亚、安哥拉、尼日尔等国家的基站发射信号,使侦查机关防不胜防,由于并未建立国际网络端口的拦截合作协议,所以对跨境诈骗的实务治理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往往是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活动之后才可以根据先前的信息路径进行拦截,无法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整合困境:合作共治的强民间性与弱实践性

一方面,从中缅两国政府的执法部门在现有跨境犯罪打击的合作层次上看,分为国际合作、区域合作、国家合作与地方合作。国际合作层面,联合国 2000 年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中国政府与缅甸政府作为签署公约的协约国建立了警务合作的双边合作关系。区域合作层面,以经济合作为基础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组织(即东盟)、东盟与中国的“10+1”、东盟与中日韩三国的“10+3”等合作机制,逐渐向政治、安全、文化等领域延伸,在打击跨境犯罪中也有一系列深入和广泛的合作,如借助于定期会晤、信息共享、协查侦办等部长级、警察首长级、总检察长制度与“备忘录”制度等合作机制。国家层面上,1997 年和 2001 年,中缅两国政府先后签署了《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1 年 12 月,中国公安部和缅甸内政部签署了《边防合作议定书》,并于 2005 年首次开启中国和缅甸边境地区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部长级会议制度,建立中缅公安、内政两部间的热线联系以及边防管理部门定期联系制度,确立了中缅双方在禁毒、反洗钱、跨境赌博、边境旅游等领域的双边合作。在地方合作层次上,目前中国与缅北地方政权对跨境诈骗治理的合作并没有法律依据,合作协议层次低、内容有限、主要以民间合作为主等特点,使双方的合作资源并未得到良好整合。以佤邦为例,其与中国云南省部分县市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框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与缅甸第二特区(佤邦)边境执法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与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合作框架协议》等,但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基本都是中国云南边境县市与缅北民族地区政府层面之间的合作协议,故中国目前无法与缅甸第二特区佤邦通过国家层面进行刑事司法方面的合作。然而,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的客观需要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双方开展了以民间交往为主要形式的刑事司法合作。表面上看,这样的合作为执法提供了“依据”,但事实上合作的具体内容与执行方式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与说明,对于新型犯罪常常无法及时准确的研判形势,进而开展有针对性、目标性的司法合作与警务合作。此外,双方也没有关于引渡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协议,能否对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完全取决于缅北民族地区政府的决定。这些司法合作无外在强制力约束,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人情关系,有时甚至因为缅甸民族地区政府职能部门流动性较大,“认人不认法”的现象经常出现,这直接导致了合作在具体执行中容易受到种种主观因素的干扰。纵观现有的合作机制与治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作机制多为提纲挈领式的原则性规定,实操性不足,将会影响联合打击的预期;二是中缅警务合作的范围仅限于抓捕行动代理人、证据移交等方面,并未含有引渡等内容;三是中国政府与缅北民族地区政府合作具有“强民间性”特征。

另一方面,双方实务合作的缺乏导致了合作治理过程中的弱实践性。鉴于中国与缅北地方政府之间鲜有实务性的打击执法合作,故双方在技术共享、行动组织、司法程序等方面并没有过多的经验可以借鉴。而缅北民族地区政府因为此前较少接触到此类案件,以及诈骗犯罪的受害者并不在本地政府管辖场域,所以对于这些案件不清楚、不了解、不敏感、不作为,再加上两地司法制度的不同,使双方无法寻找一个很好的合作切入点。缅甸历史上经历了英国长期的殖民统治,法律制度受普通法系影响深远,独立后仍继续以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诈骗、侵犯财产类案件在缅北民族地区的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犯罪嫌疑人难以实施羁押属于普遍原则。此外,中国公安机关在该地区无执法权,无法启动侦查程序,进行联合侦查或办理搜查令必须借助于国际刑警组织渠道进行,且需要得到缅北民族地区的法官对红色通缉令的认可,但是发红色通缉令需要嫌疑人的详细信息,而侦查部门对于每个诈骗成员的个人信息并不清楚,这些都给此类案件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1]谯冉,龙有云.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以缅北地区为例[J].公安教育,2023(06):74-78.

论文节选:

近 年来, 从 境 外 抓 捕 数 据 来 看, 中国 公 民 前 往 东 南 亚 地 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活 动 的 人 数 居 多。2019 年, 公 安部国际合作局发布的数据显 示 :2015 年以来,中国警方与东 南亚、非 洲、欧 洲 等 10 余个国 家警方开展联合打击电信网络诈 骗 执 法 合 作,成 功 捣 毁 犯 罪窝 点 100 余个、抓 获 5000 余名 犯 罪嫌疑人,而东南亚各国向中国 移交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 人 高 达 4942 人。① 

①打击电诈这一年 :破获案件 37 万余起发案数持续下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21-12-31.https://www.gov. cn/xinwen/2021-12/31/content_5665884.htm.

一、缅北地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兴起的成因

缅甸有 135 个民族,分成七 省 七 邦, 占人口 70% 的 缅 族 居 住在七省,而缅北地区的几个邦 是 少数 民 族 聚 集 区, 在 缅 甸 是 高度自治的地方。缅北地区主要 由马圭、曼德勒、实皆等省和钦 邦、克 耶 邦、掸邦、克钦 邦 组 成。其中,掸邦是历史上从中国 云南迁徙的华人移民的主要居住 地,尤其是近年来华人新移民的 大量涌入,使得这一地区更加复 杂而敏感。

缅北地区曾是黄赌毒泛滥 的 地 方, 在 遭 到 国 际 禁 毒 组 织 打击后, 现 在 毒 品 产 业 转 入 地 下,但黄和赌仍是屡禁不止。由 于缅北地区生活条件相对较差,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最初的落 脚点 选 择的是菲律 宾、马 来西 亚、老挝、柬埔寨这些国家,但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在东南 亚遭到国际警务执法的打击,而 后发现缅北地区相对安全,加上 缅北地区华人数量较多,华语流 行,沟通交流不存在障碍,于是 这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都集 中到缅北地区。缅北地区之前经 济支柱一直只有农业、矿业和黄 赌毒,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来到缅 北 后, 网 络 赌 博 和 网 络诈 骗 就 成为缅北地区的支柱产业。缅 北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招 募人员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 一种是熟人介绍,自愿进去的, 这种比较自由,一般不会挨打 ; 第二种是通过社交和招聘 平台,在招聘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说 每天只要工作六小时就能拿高薪 做跨国公司客服,这样很容易吸 引求职的人,这种人去了就先收 手机和身份证,每天有人给他们 洗脑上课,不听话就会挨打,上 手快会给他们分成 ;第三种是被 卖进去的,每天都要被虐打,如 果调教不好也会被卖到其他公 司,接手的公司实在调教不了就 联系受害者家属,发送受害人被 虐待的视频或照片,让受害人家 属 想 办 法拿 钱 赎 人,实 在没 家 属可能会采取贩卖人体器官来牟 利。

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警务合作的困境

从数据上 分析,绝大多数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均来自缅北,人数列 东南亚各国之首,足以说明缅北 地区仍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 灾区。

(一)社会体系差异 

由于缅北地区是少数民族 区域武装割据自治的状态,导致 缅甸政府的法律法规不能在当 地有 效 地 执 行。受 地 理 位 置 限 制,缅北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在 经济利益的不断驱使下,赌场是 缅北地方武装组织控制该地区 的主要税收来源之一,进而形成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块 洼地。⑤由于缅北地区的政治管 理不统一、地 方武 装割 据 等原 因,加之该地区情况特殊,受各 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安机关在 外事管理中受阻,面临着各种各 样的问题,使得开展跨境国际警 务执法合作困难较多。

(二)司法制度受限 

因各国执法水平的不同以及 法 律的多元 化,造 成各国在法 律规范适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对 于 指 纹、DNA、 照 片 等证 据 的信息认定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而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因犯 罪链条 较为复杂,有的因证据、 证 人均 在 境 外, 证 据 链 得 不 到 互相印证,警察在打击上有些难 度,法院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释 放,甚至 还 发 生 过 退 还 赃 款 到 犯罪嫌疑人手中的极端个案。跨 境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实践中,应 与属地法院就认定犯罪事实和 程序作进一步沟通交流。因此, 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离不 开属地执法机关的司法协助。目 前,有的犯罪分子因在该地区长 期居住,甚至还加入了居住地国 籍,在目前中缅两国司法协助制度并无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犯 罪分子通常利用法律漏洞逃避 被抓捕后的引渡和制裁,这是打 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主要 困境。

(三)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有待完善

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 的背景下,国家与区域之间联系 不断紧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警 务 合 作也 在 蓬 勃 发 展, 并取 得 一定的成 效。但 从目前国际警 务合作机制来看,一方面是从国 内派出警务人员前往境外进行调 查取证,但办案时间周期长,工 作效率有待提高 ;另一方面由于 国家与国家的政治、文化、法治 等 不同, 存 在 相 关 差 异 性。 不 仅 如此,因民 族信仰 和 经济发 展 程 度各 有不同, 导 致 相 互 之 间理解与沟通不足,从而增加了 经 济 成 本、 办 案 时 限, 未 能 满 足打击跨国犯罪一体化的需求, 成为制约国际警务合作发展的 瓶颈。尤其是目前跨境电信网络 诈骗高发时期,只有进一步完善 各国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方面的 国 际警 务 合 作 机制,才 能 将 藏 匿于国外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⑤马梅娟 . 犯罪洼地效应理论浅析——以东南亚部分地区电信诈骗犯罪为例 .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20.3.

[1]谢玲.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聚集地空间迁移分析——大湄公河流域样本定性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1,27(04):74-84.

论文节选:

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互联网侵财犯罪的高发类 型,且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境外话务窝点不断迁移, 以企图逃避执法打击。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的困难在于,电信 网络诈骗团伙借助于 VOIP、GOIP 语音通信技术的 虚假来电与全球传信,将话务窝点、通信中继站设置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任意区域切换手机号码拨打电 话,利用国际合作执法壁垒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的 差异性逃避国内侦查。目前电信网络诈骗话务窝点 80% 在境外,集中于一些未与我国达成国际刑事司 法合作协议的国家、武装冲突地区或是由民族地方武装控制区域。

电信网络诈骗话务窝点的犯罪迁移趋势始于 2009 年。当时,公安部与台湾地区警方签署了《海 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诈骗列 为双方共同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惧于两岸合作、 加大执法力度,“台湾系”诈骗团伙将设在福建、广 东、浙江、海南等东南沿海的话务窝点转移至缅甸、 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

缅北电信网络诈骗话务窝点是大量诈骗犯罪实 际的“产生地”。

缅北话务窝点也并非是静态、固定的,如 果在缅甸某个空间区域形成了新的诈骗犯罪热点区 域( 即诈骗犯罪活动高度集中的区域) ,诈骗团伙可 能会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向该地区进行犯罪迁移, 因为更加易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空间分布是可以 被主观感知的。2019 年以后,缅甸的另一个口岸城 市妙瓦底就“迎来”了一批外迁的诈骗犯罪团伙。 这一位于大湄公河流域,水系四通八达、易于藏匿的 边境城市因具有与缅北类似的政治生态环境,而备 受东南亚诈骗团伙的关注。同时,缅北所形成的长 期“对峙”局面让这一原本看上去“铜墙铁壁”的犯 罪环境正在悄然发生转变,也触发了部分诈骗团伙 对于缅北生存环境脆弱性的不安全感。当“金主” 和窝点组织者为改变窝点处境脆弱状态,将目光投 向“更远处”,妙瓦底因具有其熟悉的犯罪条件和机 会,而成为诈骗犯罪新的“吸引地”。


东南亚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洼地效应”成因分析

“洼地效应”是指某一地区将自身视为 “洼地”, 利用自身所具备的资源方面的优势,塑造良好 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氛围,形成相较其他地区 而言独特的优势,从而吸引自身所需要的各种 生产要素如“水流”一般涌入本地区,促进当 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进而能继续扩大优 势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和人才资源。

1. 悠久的华人移民历史和便捷的通勤条件

东南亚包含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 莱、菲律宾和东帝汶十一个国家,其中与中国 在陆上接壤的仅为越南、老挝和缅甸。由于地 理位置的优越性,早期移民阶段,东南亚是中 国公民移民的首选地区之一。早期移民至东南 亚地区的中国公民,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生 活,谋求生活。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移民东南亚 的浪潮,始于17世纪以后欧洲殖民者在东南亚 的殖民开发。中国人移民东南亚的第二个高 潮,是19世纪60年代以后的大规模华工出国, 也即臭名昭著的中国苦力贸易。中国公民选 择移民东南亚地区历史悠久,正如犯罪类型中 的“熟人作案”,犯罪分子也会选择熟悉的东 南亚地区实施犯罪活动。

如今,毗邻的地理位置再加上发达的交通 网络更加缩短了人员往返两国的时间,无论是 选择飞机还是选择火车,从中国进入东南亚地 区十分便捷。在某些情况下,更可以直接选择 驾车前往东南亚地区。比如广西南宁的南友高 速公路,和越南1号公路对接。同样,如此有 优势的地理条件,有利于犯罪分子快速转移窝 点,逃避追捕,同时也有利于输送人员,扩大 规模,东南亚地区是其最佳的选择。 

2. 执法环境上的“推拉力”和宽松的入境 政策

我国电信诈骗追根溯源,最早起始于我国 台湾地区,随着台湾地区警方打击力度的逐渐 加大和群众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台湾地区的 电信诈骗集团很难再有所收获,便将目光转向 经济不断发展的大陆地区。但是由于台湾地区 对于电信诈骗打击力度很大,如此高压的环境 下犯罪分子无法再继续在台湾地区内作案,便 将窝点转移至对电信诈骗犯罪不是那么敏感的 东南亚地区。

另一方面,东南亚地区的部分国家入境政策较为宽松,除了新加坡和菲律宾外,其他国 家对于中国公民都是落地签,而新加坡和马来 西亚更是给予持有我国台湾地区旅行证件的人 免签的待遇。我国边境地区的公民也可以使用 边境通行证在中老、中越等边境自由来往。犯 罪分子完全可以利用此等政策便利折返东南亚 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或大陆地区,跨境行动上 十分便利。

3. 较低廉的犯罪成本与执法安全合作的不成熟 

刑罚措施也是作为犯罪分子需要着重考虑 的犯罪成本之一。犯罪分子不希望其所实施的 犯罪活动是“一次性买卖”,更愿意能诈骗到 尽可能多的钱财。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表明对电信诈骗要进行严惩。《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 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 特别巨大”。而一般情况下,跨境电信诈骗的 涉案金额都是百万元以上,在国内高压态势下 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活动犯罪成本极大,基本 上都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在东南 亚国家,例如泰国,其对于电信诈骗的量刑相 当轻,诈骗成功可判刑6年,自首可减半,而诈骗不成功将不被判刑,这给予了犯罪分子减 轻处罚甚至逃避惩罚的机会。

 另一方面,在中国与东南亚司法与执法 国际合作方面目前不是很成熟。东南亚仅有老 挝、菲律宾、柬埔寨、泰国和印度尼西亚与我 国签订有引渡条约,而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 仅有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 老挝和越南与我国签订有条约。仅从条约数目 上而言,执法安全合作的覆盖面并非完善。且 部分签署条约国家并未将条约以国内法的形式 确定下来,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对犯罪分 子而言,法律层面的威慑度不是很大。

4. 纵容犯罪的腐败社会与犯罪认识上的分歧

东南亚是世界上腐败现象最严重的地区之 一。新加坡前总统李光耀指出“在东南亚,腐 败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 腐败已经成为所有当权人物的生活方式。”从图4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发 布的对180个国家所做的2018年最新贪污观感 指数排名来看(左侧是得分,分数越低意味着 腐败程度越深),东南亚国家中除了新加坡和 文莱在腐败问题上稍好之外,其余国家基本得 分较低,集中在靠后的位置,即大部分东南亚 国家属于腐败程度较高的国家。在这样的环境 中,犯罪分子为了能够保证自己的诈骗活动尽 可能持久的存在下去,一定会设法与官方人员 形成非法利益链。在腐败盛行的东南亚地区, 犯罪分子只需动用一小部分犯罪收益贿赂相关 人员,就可以保证一段时间内的安全。

在东南亚的发展过程中,历经过殖民统 治,也受到过美苏冷战的影响,近年来中国与 东南亚地区国家的外交关系受到东南亚国家内 部政治的系列挑战:反对党政治和多元利益集 团增加了中国经济外交的难度;动荡不安的政 治局势增大了中国经济外交预期目标实现的风 险; 活跃的非政府组织使得中国经济外交面临 不利的政治舆论。例如泰国实行多党制,政 局上小党林立,十分混乱,严重影响着司法程 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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