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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022-12-13 08:26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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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利益责任纠纷:

一、概念:

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特征:

1、侵权主体是的董事或管理人;

2、侵权客体是的财产;

3、行为方式是故意或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地侵害了的合法权益;

4、结果表现为对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构成要件:

1、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的损害利益的行为是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违法行为。如果该违法行为没有侵犯到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则不能认定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2、过错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民事活动遵守法律,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受法律保护"。因此,"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时主观上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在客观上造成了足以危害后果的危险情况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民通意见》第六十五条还进一步指出: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可见,《民通意见》对于认定无因管理人的过错也作了明确规定。《民诉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补充:"相对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恶意串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无因管理制度中有关人员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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