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5.1 社会主义的直接社会产品
【本文转载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73年 仅供学习参考】
第五章 社会主义生产的基本特征
第一节 社会主义的直接社会产品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劳动和产品具有直接社会性,社会生产性质由此起了根本变化,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它首先是人们和自然之间的一个物质变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用自己的活动,来改造自然,使之适合人们生活的需要。劳动又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质;社会生产关系不同,劳动的社会性质也就不同。在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下,资本家根本不劳动,残酷剥削工人;而工人阶级则一无所有,为剥削者作苦工。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是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一种强制劳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劳动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对于劳动人民来说,已从为剥削阶级的利益而劳动转变为自己阶级的利益而劳动。这是一种不受剥削的自觉劳动。列宁指出:“为自己的劳动取代强制的劳动,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更替”[1]。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生产是私人的事情,劳动直接是私人的劳动,产品首先是私人的产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产品是资本的产品,归资本家私人所有。在社会分工的体系中,私人劳动和私人产品是以商品的面貌出现的;这在客观上虽然也是社会劳动和社会产品的相应组成部分,因而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性,但是,这种社会性被私有制所分割,所掩盖,它们不可能直接表现出来。只有在通过交换证明生产出来的商品确实是社会所需要的时候,劳动和产品的社会性才能间接表现出来。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不再是私人的事情,不再在私人竞争和无政府状态下进行,而是根据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了。因此,从根本的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和产品,从一开始就表明它们是对社会有用的,具有直接的社会性。
为了区别于私人产品,我们把这种具有直接社会性的产品,叫做社会主义直接社会产品。社会主义直接社会产品这一经济范畴的出现,反映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资本主义社会,私人产品要实现为社会产品,变成对社会有用的东西,要以产品能够在市场上售卖出去作为条件。但是,这个条件不是经常存在的。特别是当生产过剩危机到来时,生产和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之间的矛盾空前激化,大量商品卖不出去,工厂倒闭,工人失业。人们自己生产的产品,变成了一种客观异己的力量,支配着人们的命运。这种物统治人的关系,就是资本统治雇佣劳动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情况反了过来。劳动人民成了社会生产的主人,人们从事直接社会产品的生产,以满足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需要;受制于市场异己力量支配的局面根本改变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生产资料一旦归社会公有,“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2],“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3];“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4]。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在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条件下商品必然消亡的论断,是就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种最后必然结果说的,是以社会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公有,不再存在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前提条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要发展到这一步,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在社会主义时期,产品还不能完全摆脱商品所具有的某些特征,生产中耗费的劳动还必然要表现为价值或具有价值的某些特征。这正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和产品,同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和产品的区别所在。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劳动也是直接社会劳动,产品也是直接社会产品,但那时,劳动和产品都将彻底摆脱旧社会的残余和痕迹。共产主义的直接社会产品将完全摆脱商品的特性,生产那些产品的劳动也将不再表现为价值,就像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预见到的那样。
社会主义直接社会产品是对私人产品的否定,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它又保留着商品的某些特性,这原因是什么呢?我们知道,生产资料私有制一经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私人产品也就随之转化为直接社会产品了。但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能是逐步的;在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发展的时候,正如前篇所阐明的那样,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两种形式;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企业都相互需要对方的产品,但它们又属于两个不同的所有者,在这种条件下,只能把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实行等价原则,相互交换它们的活动。列宁指出:“商品交换是衡量工农业间相互关系是否正常的标准”[5]。为了实现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工业和农业之间的正常经济联系,为了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和适当发展商品经济关系,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企业相互之间交换产品,不涉及不同所有者的问题,但是,仍要利用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它们之间的联系。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的商品关系,不能不反映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内部交往关系上来。同时,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还具有这样一个特点,即国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之间相互需要对方的产品,必须依据等价交换原则,作价付款。国营企业之间所建立的这种交往关系,表现为商品货币的一种经济联系。这种经济联系,也是一种经济关系。
直接社会产品而又具有不同程度的商品性,这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基本特征之一。在第一章中已经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关系,既具有共产主义因素,又带有旧社会的传统或痕迹。这种情形,必然要反映到直接社会产品上来。商品向产品转化,只能逐步完成。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的商品交换,已经不再是私有者之间的交换,它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但它仍然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仍然具有商品交换的基本特点。而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连不同所有者的关系也不存在了,这种交换并不伴随有产品所有权的转移,更具有组织性和计划性,它在商品向产品的转化过程中,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是一个更大的飞跃[6]。
否认社会主义直接社会产品的商品性的一面,不去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积极作用,甚至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显然是错误的。同时,如果看不见产品的直接社会性的一面,把它混同于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或是,忽视了资本主义势力还有可能利用商品货币关系进行资本主义活动,丧失应有的警惕性,显然也是错误的。
注:
[1] 《怎样组织竞赛?》。《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3页。
[2]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8页。
[3]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3页。
[4]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5] 《劳动国防委员会给各地方苏维埃机关的指令(草案)》。《列宁全集》第32卷,第374页。
[6] 根据商品向产品转化程度的不同,我们把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同所有者之间交换的产品,仍叫做商品;至于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之间交换的产品,虽然仍具有商品的某些特征,但从最本质的关系来看,已经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我们特别把它叫做产品。这个问题在本书第九章将作进一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