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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沥买卖货款纠纷

2023-02-08 08:17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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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月3日,黄某与陈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黄某向其出售一辆二手货车。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相关手续。但之后,因该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坏,导致无法正常交货。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互不支付货款。随后,陈某将所购的货车交付给黄某使用。2013年4月30日,陈某一纸诉状将大沥镇人民法院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返还购车款元、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暂估)。

庭审中查明:

黄某某于2013年2月在广州市白云区一汽车修理厂以人民币.80

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事故车辆;同日又在广州市番禺区一汽车修理厂以人民币.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款车型另一台新车;并于2013年5月10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一汽车修理厂将该两台车的全部款项结清。

2013年6月20日至7月31日期间又陆续购买了两台同款新车。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11月15日期间又以人民币.50元价格从广州一家汽贸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用于经营。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先后两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案外人刘某某账户转入共计人民币.00元用于归还欠款。

2016年初被告人黄某某还通过转账方式向案外人刘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00元用于还款。2017年底被告人黄某某偿还了所有欠款。2018年初被执行人王先生得知此事后遂委托律师代为追讨债务。2018年9月初王先生委托律师代其到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初大沥法庭受理案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3月底开庭前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时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购车款共.80元和赔偿原告损失共.60元;

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和保全费2000.00;

3.双方互相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4.如一方违约需按照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处理或另签协议补充规定违约责任内容;

5.如出现新情况可再行协商解决或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的修复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后再另行处理等事项。2019年年底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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