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打印遗嘱分财产要注意什么
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继母手持打印遗嘱分财产,子女起诉法院这样判
案情:
2020年2月,张某患晚期癌症经医治无效死亡,前妻李某要求现妻赵某和自己的儿女共同继承张某遗产。赵某拿出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底的打印遗嘱称,除了和前妻李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现金由儿女继承,其他所有财产均由赵某继承。
本案中打印遗嘱前三页不仅缺少被继承人张某签名,而且见证人之一的王五曾向张某与赵某借款,属于夫妻二人的“债务人”,事实上与赵某有利害关系,因此该见证人无效。李某方认为无效起诉至法院,最终,因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法院一审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的打印遗嘱第一页至第三页都没有遗嘱人张某的签名,也没有其他任何人员签名,显然该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
一、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注意什么?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作为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要求。
1、在形式上,打印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要在该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对见证人的要求,见证人需要有见证能力并且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3、在内容上,遗嘱系被继承人对其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的处分,并且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应该如何处理遗产继承纠纷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对于遗产继承问题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调解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