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大纲》4.4.1.1 唯物辩证法的诸成对范畴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化形态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78年 仅供学习参考】
第四章 唯物辩证法的诸成对范畴
第一节 本质与现象
1、唯物辩证法的诸成对范畴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化形态
上面已经说明了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和作为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显现形态的量变质变规律、肯定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不仅包括着量变质变规律和肯定否定规律,而且还包括着另外一些规律。这些规律以成对范畴的形式反映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同侧面的联系,它们也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化形态。
范畴是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人们认识世界过程中的支撑点和阶梯。列宁说:“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1]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反复地接触到同一种类的事物,积累了关于某一种类事物的种种属性、特征、联系等等的丰富印象,于是就在头脑中进行整理和概括的工作,把这类事物的共同的本质联系抽象出来,造成概念,并在概念的基础上进行逻辑的思维活动。这样,人们才可能日益深刻地揭示客观世界的规律性,达到有成效地改造世界的目的。那些比较深刻的、比较普遍的概念,就叫做范畴。
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这些范畴以简约的压缩的形式反映着本门科学所研究的特殊对象的特殊的本质联系。例如,在数学中有正数和负数、微分和积分,物理学中有质量和速度、粒子和场,生物学中有个体和种、同化和异化,政治经济学中有商品和货币、地租和利润,等等。但是,任何一门以研究特殊规律为任务的具体科学的范畴,都只适用于本门科学所研究的范围,而不适用于别的科学所研究的范围。这是因为这些范畴所反映的特殊的本质联系只存在于本门科学所研究的特殊的领域之中,而不存在于其他领域之中的缘故。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与各门具体科学的范畴不同,它们不是某一个别领域中的特殊的本质的联系的反映,而是整个世界的最普遍的本质联系的反映。它们适用于一切特殊领域。无论研究那一门具体科学,无论研究实际工作中的任何问题,都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范畴。问题只是在于:是正确地运用还是错误地运用,是自觉地运用还是不自觉地运用。如果人们不能自觉地、正确地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各种范畴来思考问题,就往往会离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作了最坏的哲学的奴隶”[2],以致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因此,正确地理解唯物辩证法的诸范畴的科学内容,在思维活动中自觉地运用这些范畴,对于从事任何具体工作的人都是必要的。
唯物辩证法的范畴是十分丰富的。我们在前面已经讲到了许多范畴,例如物质、意识、运动、量、质、肯定、否定等等。这一章要论述的不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切范畴,而仅仅是那些作为对立统一规律之补充和具体化形态的主要的成对范畴,即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与现实等范畴。这些范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最普遍的矛盾关系,这些成对范畴是对立统一规律在不同方面的具体化形态,因此,只有从对立统一规律出发,才能把握住这些范畴的实质,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它们。
下面,我们先阐明本质和现象。
注:
[1] 列宁:《哲学笔记》,《列宁全集》第38卷,第90页。
[2]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