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诉知识点小案例(环境污染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法律未做特殊调整的其他构成侵权的要件事实,即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都应由受害方承担证明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事实二属于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力证,事实四属于因为张某自身存在过错而致使龙腾化工公司责任减轻的具体情形,由污染者即被告宏图化工公司承担证明责任;而事实一属于宏图化工公司的加害行为,事实三属于张某所遭受到损害后果,都应由受害方即张某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