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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知识点小案例(庭前会议中断,公诉转自诉,非法证据在庭前,回避中断,...

2022-07-08 18:37 作者:笨笨的学者  | 我要投稿


1.甲县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根据《民诉解释》第1项第2款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发现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本案中,侵占罪属于自诉类犯罪,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故甲县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甲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不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30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本案中,张某的辩护人就证据系刑讯等非法手段获得提出庭前会议,甲县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张某到场,故甲县法院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召开庭前会议的做法不正确。

3.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作出决定。

4.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你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不属于的应当当庭驳回,并且不得复议。又根据《刑诉解释》第228条的规定,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本案中,张某的辩护人是以法定理由申请回避,该事项属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可在庭前会议后,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长决定公诉人是否回避。

5.不能。根据《刑诉解释》295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对于一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已死亡,尚不能确定其无罪,故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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