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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2022-11-29 06:23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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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

保险代理人因与保险人订立保险代理协议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双方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保险代理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委托销售保险产品合同后,为促成销售达成一致意见并收取佣金等费用而与投保人、受益人签订的《个人寿险保单借款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个人寿险保单借款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个人寿险保单借款书》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案号:(2011)民提字第4号;

原告刘某甲;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上海分;

被告张某甲;被告陈某某;第三人李某乙。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上海市普陀区支(以下简称普陀支)辩称:本案系争保单的出单行为及保费的计算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原告刘某甲作为投保人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上海分(以下简称中保财险)购买一份保额为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0年3月31日中保财险与原告签订了"国寿附加意外残疾给付金提前给付定期重大疾病a款"保险条款。2010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格式文本式样为a0-b2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单正本两份及副本一份。2011年6月30日前将上述两份保单交由第三人张某甲签发并向投保人邮寄送达给各受益人等资料,2011年7月初至7月底陆续收到保费元整。2013年12月份开始陆续收到理赔款共计.36元。2014年底又陆续收到理赔款共计.00元。2016年初又陆续收到理赔款人民币.66元。2017年初又陆续收到赔付款人民币.80元。2018年初又相继接到赔付款人民币.00元和美元1000.00元的通知。2018年底前收到了最后一笔赔偿金人民币.00元和美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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