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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纠纷

2022-11-29 06:23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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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纠纷之我见(一):

悬赏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请求,要求他们帮助完成某种行为。其形式多样:如发布者提供线索、奖励金等;有的则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信息;还有的则是借助现代通讯手段进行传播。这些方式中,"以公开方式征集"和"利用互联网技术"是常见的两种。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广告作了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等媒介或者户外广告牌、条幅等宣传工具,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法第2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以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有奖销售广告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可见,《广告法》也明确禁止了有奖销售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中使用欺骗性手段骗取消费者钱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许多违法现象:一是一些商家为了提高知名度而采用有偿的方式吸引公众参与活动;二是一些网站为了扩大影响或增加流量而采取有偿的方式让网友自己的链接或发表评论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形不胜枚举!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一是有偿征集线索的行为涉嫌欺诈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才能发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只有当当事人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时才可以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没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也明确指出:"企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参加者发出的承包经营邀请函中包含有所谓。

保本高回报的条款..因保底条款产生的纠纷不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对于此类以承诺回报为前提条件的有偿征求意见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且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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