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
虚假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大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不能简单以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所获得的利益作为依据。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8日9时许,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县一交叉路口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致伤。经鉴定刘某为轻伤二级。2013年4月2日下午,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处理意见书》),认为李某某应负全部责任。《事故处理意见书》送达给受害人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协议。2014年5月11日14时30分许,受害人刘某一纸诉状将李某某及肇事车辆车主陈某某起诉到法院。
二、诉讼请求:
1.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陈某某于2014年7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3.由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审理结果::
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50.00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他费用由原告负担。【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民事活动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诚实信用”是民事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遵循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进行交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均规定了民事活动中适用“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并处二千元罚款。”可见,“诚信守约”是机动车的法定必备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