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讨论篇】8月14日·官方创始人与三国演弈资深玩家邻家默小七深夜谈话纪实
各位三国演弈爱好者,大家好,这里是某科学的邻家索菲。即某位闲云野鹤一般的三国演弈元老玩家邻家默小七。
8月14日,即前天,深夜时分,官方创始人与本人针对最近两年来新规定的一条规则进行了简单的讨论,最终的结果是恢复2013年以前的判定方式。以下就是本人与官方的谈话内容。

官方:最近在一直在考虑三国棋中的特殊双将,因为规则方面基本上没有问题了,除了这个特殊的双将,总是感觉有些不妥。
这个问题原来讨论过,就是比如蜀同时将魏吴,吴解将的同时又去将魏,魏不能解将,此时魏残兵归谁的问题。
这个问题有3种方案:
第一个是公众号里曾经提过的,最先将军的一方有优先权,吴的再将魏是次要的,所以只要魏被将死,残兵就归最先将魏的蜀。这个方案鼓励将军,先将先得,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问题是,有时候先将军的一方往往只是虚张声势,比如蜀同时将魏吴只是搂草打兔子,实际上对魏的将军没有任何威胁,反倒是吴的转将更具杀伤力。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对于这种特殊的双将,需要做很多解释,使规则变的更加复杂,很多人就蒙圈了。
第二个是严格按规则,即有走棋权的一方在已方回合内能用自己的兵力直接将死对方则为收编方。当然和第一个类似,也有些战例中最先将魏的蜀对魏形成了绝杀,用这个方案,吴只是顺手牵羊,等于是吴窃取了胜利果实。但这个方案最大的好处是规则简单,判定很容易。
第三个方案就是线上版采用的方案,综合了上面的两个,先判定谁形成了绝杀,形成了绝杀的有收编权,如果都形成了绝杀,则以最后走棋者为收编方。这个方案表面上看上去合理,实际上判定起来很麻烦,而且需要额外解释,不实用。
所以,想来想去,感觉还是第二种方案,即有走棋权的一方在已方回合内能用自己的兵力直接将死对方则为收编方,这其实也是原来定好的方案,更简单,更实用,也更容易被人接受,也许有看上去不那么合理的战例,但就象球类比赛中的擦边球,就象窃取革命胜利果实的袁世凯,存在就是合理的。
这种特殊的双将出现概率很低,但处理不好就是节外生枝,让人感觉太复杂。所以也想听下你的意见。
本人:我最开始就是认为当属第二种合理,因为我在早期的贴吧、实体棋说明书中都看过这种规则,“以最后走棋者且最后走棋者能用自己的棋子吃掉对方主帅的一方为收编者”。这样不仅公平公正,而且言简意赅。即便之前双将的一方也对失败方形成绝杀,但由于走棋权转换为当前绝杀失败方的一方,所以应该以后者收编。前者只是给后者做了嫁衣。
就像这个图,图作者澹台灭明。

蜀炮双将吴魏,吴先解将,这里不考虑吴車吃蜀炮抽魏車的棋,只考虑吴車9平1将魏的变例。
若吴車9平1,则魏在蜀吴双将下失败。
之前讨论的是,魏应该先解蜀炮将军,无法解蜀炮将军,就被蜀收编。但是按照之前的规则描述,吴符合收编魏的标准,所以如果想简单一点的话,当吴走出这一步时,魏灭,魏車变绿更合理。
如果被蜀收编,怕是“最后走棋者且最后走棋者能用自己棋子吃掉对方主帅的一方为收编者”这句话就会出现歧义。
官方:对,就是这个意思。绕了一圈还是回来了!这个问题近期会更正一下。

虽然只是简单的一问一答,但基本都是大段文字阐述各自的观点。然而就是这样简单的对话,基本确定了该规则恢复原来的设定。即严格遵循三国演弈创作三大原则之一的“从简”,将规则简单化,取消“先后将”的复杂判定,只根据一句话即可,那句话就是——以最后走棋者且最后走棋者能用自己的棋子吃掉对方主帅的一方为收编者。简单明了,也不会因为“先后将”的判定导致规则出现歧义。
那么关于这个规则,官方于昨日,也就是8月15日,在官方公众号弈之易做出详细解读。截图为证,


最后这里借用一下官方公众号文章里的一段话。
在三国演弈棋对弈中,有时候会遇到一种特殊的双将,即一方走棋后对另两方形成双将,因同时被将,故被将的两方按逆时针次序依次解将,其中一方用转移将军的方式,在解将的同时趁火打劫,又对先前被将的一方再次将军,被双重将军的一方无路可走,遂被灭。

此时,由谁收编其残余兵力呢?是先将军的一方,还是后来趁火打劫顺手牵羊的一方呢?换句话说,此时被灭的魏,其残兵归谁收编呢?
此前对这类问题的认识有过反复(为避免误导在此不解释),现从简单、实用、容易判定的角度,重申下此类兵力收编的原则:
在对弈中可能会出现一方借助另一方力量将死第三方的情况,此时以能用自己兵力将死对方主帅的一方为收编者。如果走棋后有两方均能直接将死第三方,则以最后走棋者且最后走棋者能用自己的棋子吃掉对方主帅的一方为收编者。
根据以上原则,则很容易判定,上面的战例中,最终收编魏残兵的,是吴。
虽然这对战例中的蜀看上去有些不公平,但正如球类比赛中的擦边球,或者窃取革命胜利果实的袁世凯,历来都是客观存在的,自有其合理性,且三国演义中也多有此类情节,所以也谈不上公平不公平,有的时候反倒更富有戏剧性。
最后再附上之前曾经讨论过该话题的专栏:

因为规则已经恢复成以前的样子,因此上面这篇专栏的内容仅作参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