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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工资中包含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2022-10-10 14:45 作者:深圳刘律  | 我要投稿

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工资中包含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刘克星律师整理

        有时候劳动者会面临这样一种窘境:其与单位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其在职期间工资中包含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其离职后既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又不能拿到“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找工作又有竞业限制枷锁在身,一旦违反又可能面临巨额赔偿。这时不免要拷问自己,“约定的在职期间工资中包含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到底是否有效?


我们先来看两个深圳地区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宋*与深圳市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一案【案号:(2019)粤0303民初第*号】

      审理法院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裁判要点:“关于‘乙方(原告)认可,甲方(被告)在每月向乙方(原告)支付工资报酬时,已在应发工资之外按照月工资的50%标准向乙方(原告)预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故甲方(被告)无须自乙方(原告)离职之日起两年内按月再向乙方(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认定无效。被告据此约定向原告出具并要求其签署的《薪资调整通知单》和《薪资通知单》中注明其在职期间的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内容也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该部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应为原告任职期间工资的一部分。

案例二、邱某、深圳摩*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一案【案号:(2021)粤03民终8*3*号】

      二审法院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裁判要点:“劳动者的工资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分配所得。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以后禁止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系劳动者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其属于补偿金性质。竞业限制补偿与劳动报酬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工作期间发放的工资不能包含离职后才产生的费用,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约定包括在工资中一样,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能包含在工资中。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补偿支付的前提条件,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已经包含竞业禁止补偿金,该操作方式是将劳动者劳动所得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划为竞业禁止补偿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义务。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竞业禁止协议中关于工资已包含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本律师同时还检索了深圳地区其他一些类似案例(如李某与深圳市倍*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一案【案号:(202*)粤03民终16*5*-16*5*号】、蔡*、深圳市麦*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一案【案号:(202*)粤03民终31*1*号】),审理法院也持相似观点。故,竞业限制补偿认为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以后禁止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系劳动者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其属于补偿金性质,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竞业禁止协议中关于工资已包含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特别说明,劳动争议案件地域性较强,今天讲的这个问题主要针对深圳地区,全国各地对此问题司法观点并不一致甚至有观点相反,劳动者如遇到类似情况应该查询当地是否有特殊规定及当地法院裁判观点再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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